個人建議:
很多中華老字號都會被別人註冊,但是這壹點都不影響他們的銷量,因為註冊商標,之前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都沒有商標。需要註意的是,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如果商標被別人註冊了,妳就不可以再申請了,因為涉嫌侵權。我建議大家在註冊商標之前壹定要仔細了解相關知識,避免損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擴展數據: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