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也稱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也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
代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壹般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委托人。
分類
分類分為:
壹個
(1)委托代理,又稱意思代理,即代理人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
(2)法律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根據有關當局的指定行事。比如民事訴訟中,如果壹方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諉,或者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法院會另行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誌無關,不需要授權。
二
①該代理
②再代理。轉代理又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他人進行代理的行為。相比之下,由代理人親自代理的代理人就是代理人。
三
①名義代理人。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匿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不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是指代理行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樣在法律上也發生了代理的效力。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民事訴訟代理人代表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案件的判決與他無關。[1]因此,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參與訴訟;第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第三,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壹案件中只能代理壹方當事人,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第四,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都代表他人行事,但他們之間有壹個根本的區別:
1.與訴訟標的不同的利益。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與訴訟標的沒有相同的利害關系,也沒有相同的利害關系,只是代表當事人進行壹定的訴訟行為;訴訟代表人本人也是當事人,他與委托人對訴訟標的有相同或者相同的利害關系。
第二,訴訟目的不同。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其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訴訟代表人訴訟行為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和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三,基礎不同。訴訟代理人依法產生或者受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由同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同意。
代理和代理證書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代理人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書就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授權委托書依法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認證。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就是代理證書。委托代理人的,有關機關的委任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是代理憑證。
未經授權的機構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作為代理人。無權代理本身沒有法律效力。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溯及力的,代理自始有效,無權代理成為有效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人自行承擔法律後果。無權代理人應當對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的要素:
(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二)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3)第三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錯的;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5)行為人和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類型
壹般來說,代理可以分為三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代理方法可分為:
(1)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指在特定地區和特定時期內銷售指定商品的獨家權利,不允許銷售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於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進行的任何貨物交易,無論是由代理人進行還是由委托人直接與其他商人進行,代理人均有權享有傭金。
(2)總代理
總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委托人可以選擇多個客戶作為代理人,按照實際推銷的商品數量,或者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傭金。
在中國的出口業務中,有很多這樣的代理商。
(3)總代理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特定地區和壹定時期內的授權代表。除了簽訂銷售合同、搬運貨物等經營活動外,還可以進行壹些非商業活動,也有權指定分代理,享有分代理的傭金。
(4)特工
特約銷售代理:壹些國家制造商和跨國信托集團公司經常在國外指定特約代理,以推廣技術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比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都是在這些特約代理店生產經營的,既有維修保養,也有零配件供應,還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解除購買者對維修服務的擔憂。
註冊公司代理
1.註冊公司、分公司、外資公司、海外公司代理。
2.代理各種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各種稅務業務的自查和清算。
3.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務評估,制作涉稅文件。
4.代理工商、稅務變更和註銷。
5.代理審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報批手續,為企業正常避稅增加抵扣業務。
6.代理壹般納稅人的認定
7.代理專利權、軟件生產、獨家許可和知識產權申請。
民法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行為,從而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權利義務的行為。比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購買某物,乙方以甲方的名義與丙方訂立買賣合同,由此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甲方直接承擔..這裏,甲方是委托人(也稱“本人”),乙方是代理人,丙方是第三人(也稱“相對人”)。
商法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據與委托人的某種合同關系,在合同規定的領域、程度和時間內進行的經營活動。商法中常見的代理包括項目代理和產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