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藥店的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具體要求是: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具備執業藥師資格,質量負責人、第二藥師具備藥學專業初級技術職稱,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營業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如經營範圍包含中藥飲片,還應當配備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簡單來講,主城區的單體零售藥店,至少配備2名藥學技術人員,其中1名為執業(中)藥師;
2、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3、具有與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等。店堂面積要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同壹平面上的連續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米;
4、具有能對藥品購進、驗收、銷售、儲存等環節進行管理的計算機系統。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壹)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