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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加強綜合治理,提供優質服務,依靠科技進步,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的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節育和經常性工作方針,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執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和計劃生育協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負有****。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證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需要。要優先支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做出貢獻。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基本公共****,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網絡,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和組織形式。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戶籍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定期聯系制度,****,共同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術服務和獎懲措施等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作為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以現居住地為基礎的雙向考核。第十條 因工作、生活需要離開戶籍地異地居住的育齡婦女,應當到現居住地村(居)委會登記,按規定享受計劃生育基本公共****。第十壹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在辦理相關登記、證照等工作中知悉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當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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