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相關的工作。第五條 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和醫療器械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使用藥品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能保證所使用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規章制度;
(五)直接接觸藥品、壹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人員應健康檢查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壹)偽造藥品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記錄;
(二)以郵寄、義診、咨詢、臨床試用等方式經營或變相經營藥品醫療器械;
(三)借醫療診斷推銷藥品醫療器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第七條 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第八條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其生產、經營許可範圍內的藥品。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采購其生產、經營許可範圍內的醫療器械(不適用許可證管理的醫療器械除外)。第九條 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采購藥品、醫療器械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逐批(件)驗收、記錄,並建立相關資料檔案,驗明銷售人員合法資質、產品合格證明和標識。
藥品的驗收記錄內容依國家有關規定。醫療器械的驗收記錄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批號(出廠編號)、有效期、註冊證號、供貨單位、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采購日期、驗收人員等。醫療器械驗收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存至超過有效期2年。第十條 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接受贈送、捐助的藥品、醫療器械,應在使用前5日內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進行查驗、出具書面答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遇有自然災害、突發公***事件等特殊情況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應當符合法定的標準,分類存放。不合格藥品、醫療器械應當在劃分的特定區域內單獨存放,標識規範;儲存藥品、醫療器械的倉庫或設施應當符合避光、通風、溫濕度檢測及調節、防塵、防潮、防汙染、防蟲、防鼠等條件。第十二條 藥品使用單位應對本單位藥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對自查發現、經檢驗認定、質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藥品應及時封存,並對不合格藥品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單位、有效期、數量、貨值等進行登記,經本單位批準後,報送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藥品使用單位封存的不合格藥品不得擅自處理,封存藥品銷毀時應按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定點銷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現場監督。第十三條 調配藥品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估量取藥。第十四條 拆零調配的藥品應當按規定使用註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的藥品袋;拆零剩余的藥品應采用原包裝存放。第十五條 藥品使用單位、藥品零售企業代煎中藥時,不得事先批量煎制、調配、冠以成藥名稱或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