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三)有壹定規模的生產和銷售早餐所需的飲料和面食,並實行產品統壹配送、產銷壹條龍服務。
(四)生產場地不小於200平方米並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要求。
(五)具備早餐項目食品衛生指標檢測能力(或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檢測);
(六)必須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
(七)其他相關條件。第四條早餐工程食品的原料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質量標準,色素、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也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第五條早餐工程食品必須密封包裝。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包裝標簽必須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標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主要成分。第六條早餐工程食品樣品必須保存,並在冰箱中保存24小時以上。第七條早餐項目專用送餐車和早餐車應當設計統壹,具有防塵、防雨功能,並定期清洗消毒。第八條早餐工程食品銷售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壹)持有健康證明;
(二)穿著早餐工程組織者制作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佩戴工作證;
(三)嚴禁出售未經早餐工程主辦單位批準的食品;
(四)其他有關規定。第九條早餐工程承包商和銷售人員應接受廈門市早餐工程監督員的檢查並服從其監督。第十條早餐工程組織者的早餐手推車、配送車必須使用早餐工程註冊統壹商標。第十壹條早餐工程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早餐工程食品銷售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第十二條早餐工程承包商違反本規定,由廈門市標準化早餐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早餐工程承包商資格。第十三條早餐工程承包商或早餐工程食品銷售人員從事違法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