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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莊的犯罪事實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莊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魏威、劉玉輝(均另案處理)的請托,分別為吉林威威公司、廣州白雲山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為此,曹文莊收受魏威、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150萬元、美元11萬元,***計折合人民幣240.674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壹)被告人曹文莊於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魏威的請托,為吉林威威公司生產的“炎毒清註射液”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復審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三次收受魏威給予的美元9萬元、兩次收受魏威通過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計折合人民幣184.490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魏威的證言證明:2003年年初,為了吉林威威公司生產的“路邊清註射液”在國家藥監局提起復審,通過劉玉輝在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疏通關系。2003年12月,劉玉輝提出,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舉辦生日宴會,可以介紹其與曹文莊相識。其攜帶了美元1萬元作為生日禮物,在北京西郊的腫瘤醫院對面的酒店,將裝有美元1萬元的信封交由劉玉輝轉交。劉玉輝在酒店的等位處,將其介紹給了曹文莊;2004年春節前,劉玉輝告知其曹文莊同意為其幫忙,要求其與劉玉輝***同前往曹文莊的辦公室看望曹文莊,並送些禮品。其攜帶了美元3萬元,來到劉玉輝的辦公室。劉玉輝取出兩只茶葉筒,將美元放置在茶葉筒內。二人直接進入了曹文莊的辦公室,以過春節送茶葉禮品為由送給了曹文莊,曹文莊收下後並沒有退還;2005年春節前,其以過春節看望曹文莊為由,在曹的辦公室給了曹文莊美元1萬元。春節之後,其接到了曹文莊的電話,詢問了壹些“路邊清註射液”的事情,並要求其到曹的辦公室見面,其認為曹文莊的目的是要求其再送些禮品。第二天上班前,其就攜帶了美元5萬元,來到了曹文莊的辦公室,見面後將裝有美元的紙袋放在曹文莊辦公室的櫃子上,並請求曹文莊對“路邊清註射液”的復審給予關照,曹文莊表示沒有問題。曹文莊將“甘草怡喉爽口含片”送給其兩盒。其回到車上時,曹文莊給其打電話,告知其春節前送的美元1萬元放置在藥盒內,讓其查收,而當日送的美元5萬元曹文莊收下了。曹文莊只給其退還過這壹次禮金。曹文莊***計收受其給予的美元9萬元;大約在2004年5月,在得知藥品即將通過復審的前後,其分兩次在其住處附近,將人民幣***計110萬元交由劉玉輝轉交給曹文莊。“路邊清註射液”後更名為“炎毒清註射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最終通過了審評,並於2005年6月間獲取了批準文號,這些必經曹文莊審批同意。

2.證人劉玉輝的證言證明:2003年3月經他人介紹結識魏威。魏威請求其對“路邊清註射液”(後更名為“炎毒清註射液”)提起復審在國家藥監局疏通關系,其將魏威的申請交給了曹文莊,希望曹能夠幫助魏威的企業。不久,其在藥品註冊司中藥處處長謝世昌的辦公室看到曹文莊的批示:“這個材料是劉玉輝拿來,請中藥處研處”,謝世昌表示很難辦。但最終在2003年10月藥品註冊司召開的內部會議上,確定了“路邊清註射液”可以參加復審。2003年12月,曹文莊在北京市海澱區永興花園酒店舉辦生日宴會,其將魏威約到酒店,介紹給了曹文莊。魏威表示通過其送給曹文莊美元作為生日禮物,當時其根據魏威給其放置美元信封的厚度判斷,應有美元2萬元左右,其直接將信封放置在曹文莊攜帶的黑色布包內;2004年春節前,魏威為了藥品復審的事情想與其***同看望曹文莊,後攜帶著銀行的包裝袋來到其辦公室,從外觀看約有美元2—3萬元。其表示這樣去不好,不如以過節送禮品的名義去,同時把美元交給曹。魏威將美元放置到了茶葉筒內裝入紙袋,其陪同魏威來到曹的辦公室,介紹說魏威來看望曹文莊,後其在樓道內等候魏威。不久,見到魏威從曹的辦公室出來,手裏的紙袋沒有了,應該是送給曹文莊了;2004年4月至5月期間,由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已經接受了“路邊清註射液”的復審,離得到正式生產的頒布件已經不遠了,魏威先後兩次約其到魏威在北京的住處附近給其人民幣***計110萬元,希望通過其轉交給曹文莊,感謝在藥品提起復審中的幫助。其均在收到魏威給其錢款的當天晚上,全部交給了曹文莊。其不敢從這110萬元中留取部分款項,因為魏威當時經常和曹文莊聯系,如被發現,就無法找曹文莊辦事了。“路邊清註射液”通過復審,曹文莊起了主要的作用。2005年6月,吉林威威公司最終拿到了“中成藥解決地方標準上升國家標準頒布件”。

3.證人謝世昌(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中藥處處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中藥處處長)的證言證明:在關於對地方標準品種“路邊清註射液”進行復審的“請示”中,有曹文莊作出“請世昌同誌閱處(劉玉輝同誌拿來)”的批示。因劉玉輝和藥品註冊司的關系密切是眾所周知的,其認為表明了曹文莊對這個品種復審事情很關註。

4.證人麻廣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中藥處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由於中成藥地方標準整頓工作在2002年年底結束,之後國家藥監局對很多沒有通過整頓的品種進行了復審,由藥品註冊司中藥處承擔。《關於對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片等品種有關情況的請示》是由其起草的,依次由處長、主管副司長審批後,最終由司長曹文莊簽署了“同意”的意見,采用圈閱的方式。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炎毒清註射液”申請註冊的檔案材料證明:吉林威威公司的成立及變更的情況;“路邊清註射液”後更名為“炎毒清註射液”;吉林威威公司於2003年3月向國家藥監局提起復審的情況;曹文莊於2003年4月1日在關於對地方標準品種“路邊清註射液”進行復審的請示上作出了“請世昌同誌閱處(劉玉輝同誌拿來)”的批示;曹文莊於2004年12月在《關於對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片等品種有關情況處理意見的請示》(其中含有“路邊清註射液”)上圈閱,作出了“同意”的批示;國家藥監局對“路邊清註射液”的復審經過;2005年6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炎毒清註射液”國家藥品標準(試行)頒布件。

6.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匯牌價證明:涉案期間美元與人民幣的比價。

7.被告人曹文莊在偵查期間供述:2003年3月,劉玉輝交給其壹份吉林省藥監局為“路邊清註射液”申請復審的函件,稱該品種是劉的朋友魏威的,請求其幫忙參加復審。其在請示上作了批示,讓中藥處謝世昌同誌處理。後來“路邊清註射液”就按中成藥地方標準整頓的程序辦理了。2004年11月30日,麻廣霖擬寫了壹份關於包括“路邊清註射液”在內的處理意見請示,內容是鑒於吉林省藥監局在來函中說明生產審批表與原始件具有相同的效力,建議按程序辦理。如今後發現問題,另行研究處理,在這個請示上其簽署了“同意”,最終幫助吉林威威公司把藥品的復審通過了。其間,在2003年4月至5月期間,魏威和劉玉輝來到其辦公室,魏威臨走時放下壹個紙袋,後其打開發現有美元3萬元放置到家中的保險箱內;2003年年底,在北京市海澱區永興花園酒店,劉玉輝為其組織生日聚會,魏威也來參加。在聚會後,劉玉輝給其攜帶的黑色帆布包內放人壹個信封,告知其是魏威送給其的生日禮物,回家後發現內有美元1萬元,放入了保險箱;2004年1月,其給魏威打電話來其辦公室取材料為名,把魏威在2003年9月至10月間送給其的美元4萬元放置在“甘草怡喉爽口含片”藥盒中退還給了魏威。但就在這次魏威來時又攜帶了壹紙袋,待魏威走後發現內有美元4—5萬元,其收下後記憶中放到了保險箱內;2004年“五壹勞動節”前後,魏威通過劉玉輝給其先後送來人民幣***計110萬元,對其幫助“路邊清註射液”通過復審表示感謝。

(二)被告人曹文莊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劉玉輝的請托,為加快審批廣州白雲山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於2005年9月先後兩次收受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美元2萬元,***計折合人民幣56.184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玉輝的證言證明:廣州白雲山公司成立後由其擔任總經理,該公司向國家藥監局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未獲批準。2003年5月,其利用和曹文莊較為密切的關系,經曹文莊請藥品審評中心對加快審批“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提供了幫助,於2003年11月獲得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生產批件。2005年間,曹文莊作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後備人選,但壹直沒有消息,其與曹文莊商量,給曹準備壹些錢款,用於運作晉升副局長使用。2005年9月的壹個周末,其陪同曹文莊等人打球、晚餐後,單獨駕車將曹文莊送至住處附近,將事先準備好的人民幣40萬元交予曹文莊;國慶節前夕,在曹文莊的辦公室,其將美元2萬元交予曹文莊。

2.證人張象麟(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主任)的證言證明:2003年廣東省藥監局給國家藥監局發過函,內容是廣州白雲山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對治療“非典”有壹定療效。曹文莊批示將此函轉到藥品審評中心,並書寫壹張信函,內容是讓藥品審評中心對該藥品加快審評。由於不便硬性要求,所以曹文莊以該藥對治療“非典”有療效為借口,希望加快審評。這個品種並未列入治療“非典”的藥物之中,根據藥品審評中心綜合審評意見,只是按壹般的藥物審評。其在曹文莊書寫的信函上簽署了“酌為加快”的意見,最終“抗病毒軟膠囊”完成審評的時間比標準審評時間提前了10至15個工作日。

3.證人武誌昂(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證言印證了張象麟的證言,同時證明了“抗病毒軟膠囊”提前15個工作日完成審評,意味著要比同期申報的其他藥品提前壹個月領取生產批件,占領了市場,企業獲取的利潤就會比同期申報藥品的企業高出很多。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抗病毒軟膠囊”申請註冊檔案材料證明:廣州白雲山公司工商註冊情況;“抗病毒軟膠囊”的相關資料及申報情況;曹文莊在《關於上報抗病毒軟膠囊快速審批的函》上作出“請中心酌情加快審評”的批示,並書寫信函請藥品審評中心張象麟、武誌昂協助加快藥品的審評;2003年10月,在藥品註冊批件“司審核處”有曹文莊的簽字;2003年11月。“抗病毒軟膠囊”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新藥證書。

5.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匯牌價證明:涉案期間美元與人民幣的比價。

6.被告人曹文莊在偵查機關供述:2003年7月,劉玉輝交給其壹份廣東省藥監局出具的《關於上報抗病毒軟膠囊快速批示的函》,函件中提到劉玉輝經營的廣州白雲山公司研制的藥品對治療“非典”病毒有療效,要求加快審批。於是其就在函件中作了批示,請藥品審評中心酌情加快審批。在其幫助下,藥品審評中心加快了審批註冊的速度,使得藥品順利通過審批。2005年中秋節過後的壹個晚上,劉玉輝陪同其和劉剛、張曉丹等人打球、晚餐之後,駕車送其回家。下車時,劉玉輝交給其壹個紙袋,講到讓其可以運作晉升副局長使用,後經清點內有人民幣40萬元,其放置到家中的保險箱內;國慶節前的壹天,劉玉輝在其辦公室,給其美元2萬元。其與劉玉輝曾經***事多年,各大醫藥企業均知道劉玉輝與其和藥品註冊司關系很好,經常通過劉玉輝為藥品註冊審批疏通關系,劉玉輝可以從中獲利,這是劉玉輝給予其錢款的壹個原因。另壹個原因就是其為劉玉輝經營的藥業公司在藥品註冊和審批上提供了幫助。在其任職晉升問題上,劉玉輝給其錢款,是因為其晉升副局長後,劉玉輝就更好辦事了。

2000年10月,國家藥監局以第23號局令發布了《規範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23號局令),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壹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2001年12月1日,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實施,為規範市場,統壹標準,保證用藥安全,取消了藥品的地方標準。被告人曹文莊作為從事國家藥品監管工作重要職能部門的領導,明知專項工作涉及對全國範圍內藥品標準的審查,與人民群眾健康關系密切,關乎民生和社會穩定及政府管理能力,是壹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其卻於2001年3月,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以藥品註冊司的名義向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已判刑)請示,草率提出把貫徹23號局令與開展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結合起來進行,並確定了為期壹年的時限。後經鄭筱萸同意,以國藥監註(2001)187號《關於貫徹實施23號局令,統壹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87號文件)簽發,在全國範圍內啟動了專項工作,並將專項工作交由曹文莊任司長的藥品註冊司擔任。

由於專項工作前期計劃不周,組織不力,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曹文莊於2001年12月指示專項工作小組成員起草了《關於做好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並報經鄭筱萸簽批後,作為國藥監註(2001)582號文件(以下簡稱582號文件)下發。該文件將187號文件中規定的“專項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匯總與復核”改為“企業申報時提供的有關材料可為復印件,由省級藥監部門重點審核其原生產批件和原始檔案,專項小組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並對原始檔案進行抽查核對”,從而降低了審核把關標準,削弱了對下監管力度,致使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獲得批準文號。

在專項工作後期,曹文莊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國務院、衛生部以及國家藥監局的有關規定,於2003年3月間向鄭筱萸提交《關於做好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遺留品種工作的請示》,對於本應撤銷批準文號的地方違規生產的藥品,草率提出僅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以下簡稱GMP)為標準,給地方企業違規生產的藥品換發批準文號的意見。在經鄭筱萸簽批同意後,絕大部分違規生產的藥品被換發了批準文號。

被告人曹文莊的上述行為嚴重削弱了國家對藥品的監管,使國家藥監局對藥品市場的管理、監督流於形式,致使大量不應換發文號或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為藥品生產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6年對少部分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即發現有大量已被批準換發的藥品文號系以造假獲得,文號被註銷,6種藥品被確認為假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消除隱患,於2006年9月起對已經換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行全面清理,為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曹文莊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國家藥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群眾的用藥風險,損害了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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