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倉庫進貨必須由倉管員嚴格按發票的內容進行驗收,認真核對進庫醫用酒精的數量、規格型號,檢查質量是否完好,完全相符後在發票上填入相應的物品代碼並在發票上簽名,以示認可,然後將發票交給微機操作員入賬。入賬後及時將物品入庫上架,如有差異或殘損,立即通知供貨商處理。領用醫用酒精時,由領取人寫領取申請,由分管院長簽字同意。藥庫主管負責人根據領取申請核發,使用單位必須兩人壹起到倉庫領取。對醫用酒精使用過程應進行嚴格控制和監督,醫用酒精的空容器、過期、破損品應妥善處理,嚴禁隨意拋棄。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嚴格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並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自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醫療器械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並向原生產許可或者生產備案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醫療器械應當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醫療器械產品類別,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壹標識制度,實現醫療器械可追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