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 酒 2 瓶,煙 600 支。 治療常備用藥,總值不得起過人民幣 200元。單壹品種限合理數量,麝香,蟾酥不準帶出,對當歸枸杞、黃芪、肉掛、桂皮等5種藥材,如超出規定的免稅量時,要征收出口稅,人參、鹿茸限各 200 克。
(4) 手表、收音機、自行車、電風扇各壹件。
(5) 電視機、收錄音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等各壹件。
5. 限制出境物品
(1)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2) 外幣及其它有價證券;
(3) 無線電收發報機和通信保密機;
(4) 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
(5) 壹般文物;
(6) 海關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6. 文物、書畫出境查驗手續出國公民、包括入境的華僑,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攜帶在文物商店或友誼商店購買的,或個人所有的文物,壹律要事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出境時間持發票和許可證明向海關主動申報。在國內集市或私人手中購買的文物,壹律不準攜帶出境。如將舊文物攜帶出境,應向設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四口岸之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向海關申報,否則將按走私行為論處。如攜帶著名已故畫家的書畫作品出境,屬文物出口管理範圍鑒定。壹般現代書畫出境,海關按合理數量查驗放行,不準出口的,予以退還。
7.外匯、貴金屬物品檢查手續出國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匯票等和國外的債券、股票、房契、以及同處理國外債遺產、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有關的各種書、契約和授權書、委托信等,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準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如攜帶、白銀、白金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海關在家規定內限額內查驗放行。如超過限量部分,退回國內親友或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收稅,不準攜帶出境。
8. 公民入境免稅物品限值數量入境者攜帶物品的驗收標準實行低、中、高檔三類物品區分不同標準分別驗放的制度。低檔的生活學習用品限合理數量免稅放行,中高檔的生活學習用品,任選其5件或1件免稅放行。
9. 禁止入境物品
(1) 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2) 各種偽造貨幣和偽造的有價證券;
(3)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 各種列性毒藥;
(5) 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
(6) 帶有危險性病菌,蟲害及其他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 有礙人畜健康的和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8) 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匯總換券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