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6日,經吉林市醫學會鑒定,認為治療中因矯正設計錯誤,造成夏雨婷多顆恒牙松動,難以保留,同時感染牙周炎。並構成3級戊等醫療事故,醫院方承擔全部責任,對原告身體的損傷相當於十級殘。拿到這份鑒定後,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醫院給付繼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費計30萬元。
面對夏雨婷的起訴,吉林市某口腔醫院感到十分的委屈,他們告訴法官:夏雨婷於1999年初來口腔醫院做牙齒矯正,當時主治醫師檢查後,認為難度很大,治療後未必能達到滿意的效果。但夏雨婷及家屬矯正牙齒心切,堅持要求治療。經過主治醫師的精心治療,兩年後,原告治療效果很好,排列不齊的情況基本解除,當時夏雨婷及家屬是很滿意的。
2002年3月,夏雨婷又突然來復診,主治醫師發現原告患了牙周炎,而且下前牙4顆牙齒有松動,便當時停止“正畸加力”矯正,並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我們要求夏雨婷抓緊就醫,消除牙周炎,但夏雨婷壹拖再拖,致使牙周炎加重,2002年9月,醫院出於負責態度請著名專家予以會診,而夏雨婷不配合醫生治療,不遵醫囑,造成現在這種後果,夏雨婷是有壹定責任的。
通過庭審調查及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後,法院判決吉林市某口腔醫院賠償原告夏雨婷醫療費等損失24670.3元,退還原告已交醫藥費1500元,合計26170.3元。並駁回原告關於精神撫慰金3萬元的請求。
宣判後,夏雨婷對這壹判決結果表示不滿,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吉林中院審理後,終審判決,撤銷了龍潭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改判口腔醫院返還夏雨婷醫藥費1500元,賠償各種損失***計34098.3元。
以案講法
醫院違反醫療技術操作常規及病歷書寫規範,直接造成原告多顆牙齒拔除、脫落,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沒有支持夏雨婷要求種植牙費用問題。種植牙是壹種補救方法,但此種方法價格昂貴,並且不是唯壹的途徑,因此,原判決依據本案實際作出的賠償數額是符合本案實際和當地的實際情況的,其費用標準是按照行業標準確定的,因此,該部分的判決是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