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倍賠償 "是針對食品監管而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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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章: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售後服務使用說明,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三條 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消費者有權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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