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遠離市麻供應點、交通不便的壹級限量單位,可壹次性供應兩個季度的購耗限量。第十壹條凡購買麻醉藥品,單位必須派醫務人員押運,途中嚴格保管,防止丟失。第十二條儲存麻醉藥品,市麻供應點必須設立專門的庫房或專櫃,按類別分類,保持整潔,便於清點,符合藥品儲存和保管條件,並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儲存和供應。醫療單位應專人負責,鎖好櫃臺,設立專賬,專方(處方應保存三年備查),並登記專冊。第三章麻醉藥品的使用第十三條麻醉藥品管理範圍內的所有制劑,必須從市大麻供應點購買和使用。麻醉供應點沒有的制劑或醫療單位特別需要的制劑,須經主管院長同意,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由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配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制作。第十四條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職稱,並經考核能夠正確使用麻醉藥品。
鄉鎮衛生院和計劃生育部門的醫務人員,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的,有權在手術中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有權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個體診所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醫務人員需要使用罌粟殼配方,須經市、縣藥監部門批準;名單應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醫療中的麻醉藥品僅限於創傷、手術、晚期癌癥患者等臨床適應癥,不得隨意濫用。第十六條麻醉藥品每張處方註射劑不得超過每日兩劑;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每日三次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
處方要寫的完整準確。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處方。第十七條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藥品必須由主治醫師開具處方,並及時填寫病歷。不允許其他醫生隨意開藥。主管護士必須按照醫囑核對用藥,並簽名。除現場急救外,口頭醫囑無效。護士長必須嚴格監督和審查麻醉藥品的使用。第十八條麻醉藥品如有剩余,必須於當日交回藥劑科,由藥劑科負責雙人銷毀,並建立記錄制度。使用過的空安瓿交回藥劑科,處方作為報銷憑證。第十九條因搶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藥品的,可以在次日辦理手續。第二十條發黴和破損的麻醉藥品,市麻藥供應點必須報市醫藥公司審批後方可銷毀;報銷麻醉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原因,應逐年向市醫藥總公司和市衛生局報告。醫療單位每季度報告壹次損壞情況,由藥劑科主任審核簽字。意外傷害數額較大的,應向市衛生局報告。第四章晚期癌癥患者麻醉藥品的使用第二十壹條晚期癌癥患者使用麻醉藥品,必須有“需要麻醉藥品”的診斷書,並攜帶戶口簿,方可到所在縣、區指定的醫療單位購買麻醉藥品。
凡持有外地上級醫療單位當月診斷的“需要麻醉藥品”的診斷書,可在指定醫療單位辦理用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