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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治理假貨采取的措施

電子商務平臺治理假貨所采取的措施

電子商務平臺治理假貨所采取的措施,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與人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但有時在網購時會發現買到的東西竟是假貨,下面就來看看電商平臺治理假貨所采取的措施。

電商平臺治理假貨所采取的措施1

1、平臺在明知商品為假貨的情況下,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鏈等必要措施。

2、平臺在收到權利人合格的侵權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並通知被投訴人。

3、平臺應當建立侵權投訴機制,供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

4、依法向有權機關舉報發現的違法行為;在接到有權機關的責令後,依照法定程序提供協助。

5.應當對銷售者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實姓名、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進行審查,並在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後的投訴過程中向消費者披露上述信息。

(壹)立法與司法

1、國內立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網絡售假問題已經成為公眾關註的電子商務問題之壹,這些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可以適用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可以適用知識產權法進行規制。然而,對於不直接參與網購交易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負什麽責任、承擔什麽責任,在實踐中引發了較大爭議。

在早期關於網絡平臺服務商責任的判決中,權利人和法院通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侵***同的規定第壹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四十八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關於電子商務平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我國現行立法規定如下:

(1)只承擔身份審查義務,不承擔事前主動信息審查義務

首先,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界定應綜合考慮公平、效率等多方面因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有義務對賣家經營者的身份進行審查。同時,由於平臺經營者對侵權現象的認知只是壹種概括性認知,並非具體認知,因此電商平臺並不承擔對假貨事先主動信息的審查義務。

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範》中規定平臺經營者有義務對平臺信息進行監控。 其所指的監控信息並不包括信息或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事實上,由於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糾紛的可能性、知識產權許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電商平臺主動審查商品是否為假貨也是不現實的。

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的立法和司法規則已基本在**** 知識層面形成。在立法上,國家版權局起草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中的網絡侵權條款是移植美國安全港規則的產物,雖然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解釋該條款時明確指出:"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壹般的審查義務。."

司法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不主動審查的,人民法院不得據此認定其有過錯。"

最高法院明確,"不得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壹般的事前審查義務和較高的註意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壹)(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使用其服務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侵權,壹般不承擔事前主動審查義務和較高註意義務。但《著作權法》並沒有事先進行主動審查和監督的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壹般不承擔對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監控義務、而不能僅因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對交易信息的合法性進行了事前監控,或者客觀上存在網絡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就當然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明知該侵權行為的存在,而要求其承擔責任。"因此,電子商務平臺作為壹種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應承擔審查義務。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

針對電商平臺的假貨現象,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當前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假貨責任認定的主要法律依據。

該條第壹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款是指電子商務平臺是實際參與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賣方,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類似的規定也見於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其中明確規定:故意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的,屬於直接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並不參與銷售過程,僅為銷售者提供中立的平臺服務,其承擔明知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間接侵權責任。本文實際上借鑒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至第17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通知-刪除 "規則,該規則是移植美國安全港規則的產物。此外,有學者認為,知產規則第36條最後兩款借鑒了《德國信息與服務聯邦立法總則》,體現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德國法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解釋擴大了網絡侵權的領域。

從電商平臺在合同中告知用戶不得侵權、開通投訴平臺、制定售假等行為的處罰規則可以推知,電商平臺與直接侵權人與直接侵權人沒有***同故意,也沒有意思聯絡,主觀上沒有誘導、教唆或幫助銷售者侵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誘導、教唆或幫助的行為。

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是因為其沒有履行 "采取必要措施 "的法定義務,因此與銷售者的侵權責任是相互獨立的,認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行為可能要承擔替代責任,且必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1)第三方

但是,我國尚未確立美國的替代侵權責任理論、不能僅憑電商向賣家收取的費用就認定電商應承擔責任。事實上,電子商務平臺收取的費用是提供電子交易的服務費,而不是特定交易行為的成本。因此,我國電子商務平臺也不承擔美國司法構建的替代責任。

關於賣家實際不構成侵權,但網絡交易平臺在接到通知後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賣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我國現行立法認為,電子商務平臺沒有明顯過錯的,其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顯示,人民法院支持網絡服務提供者以 "收到通知 "為由進行抗辯,第七條規定:"對已發布的信息采取刪除的,第七條規定:"信息被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網絡用戶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被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網絡用戶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 "通知-刪除 "規則的適用,2011 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經濟協調自主發展的若幹意見》要求:"我們必須堅持 "即知即取 "的原則。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繁榮大發展促進經濟獨立協調發展若幹問題的意見》要求:"要堅持 "通知-刪除 "規則的基本價值,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可以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應以先適用 "通知-刪除 "規則為前提。

(三)信息披露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出發,重點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就是說,平臺不能提供賣家信息的,應當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

(四)網絡交易管理的新發展

近期,在 "互聯網+"行動的推動下,國務院及各部門對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的治理尤為重視,並頒布了多部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內貿易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 "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網絡市場監管的意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範》、《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

2014年施行的《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章是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接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查更新,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登記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識。

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平臺準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在其網站上公示,並在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

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要建立巡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並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其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服務。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使用權等權利,對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經營者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使用權等權利行為或者有其他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辦法》為營造更加成熟、規範的網絡購物環境提供了法律依據,要求電子商務平臺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對於食品、藥品、化妝品等關系公眾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網絡經營行為,法律規定了平臺更嚴格的責任和義務。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均要求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網絡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核和實名登記,並依法履行對網絡交易平臺的舉報和停止提供服務的義務。

2015年11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落實電子商務企業責任,以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營造開放、規範、誠信、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引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加強對網絡經營者的資質審查,建立健全網絡交易、廣告、促銷等業務和網絡經營者信用等級的內部監管制度,制止以虛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家信譽的行為,建立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落實侵權假冒商品信息檢查清理和交易記錄、日誌留存,履行違法犯罪線索舉報。履行配合執法部門追溯電子商務平臺侵權假冒商品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指導督促電子商務自營企業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和知識產權管理,嚴把商品進貨關和銷售關,嚴防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流通渠道和市場。落實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落實 "告知、刪除 "義務,對利用網絡服務侵權假冒的網絡信息,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鏈等必要措施。

二、國內司法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售假行為的責任認定主要以商標侵權糾紛、侵犯著作權、專利權案件為主,其次為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此外,基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的審查難易程度不同,平臺對專利權屬的審查難度最大,其免責條件的範圍也較大。

分析我國司法案例的處理結果,可以看出:

首先,電商平臺的性質不屬於內容提供者、直接銷售者,其可能承擔間接侵權責任。而平臺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原因在於電商平臺對賣家、店鋪的監督、管理、審查義務。

其次,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平臺上的侵權行為不承擔主動發現和處理的義務,但應當承擔提醒、告知義務,對預防、制止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承擔註意義務,為消費者、權利人提供投訴渠道,並對賣家身份承擔合理註意審查義務。

平臺經營者的提醒義務體現在制定平臺的網絡運營規則,並在規則中制定知識產權條款,告知平臺上的賣家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信息。

最後,在判斷平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平臺經營者可以依據 "通知刪除 "規則主張免責,即平臺經營者是否明知存在假冒商品而采取了斷開鏈接、刪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臺經營者收到權利人的警告函或投訴,並提供了明確、具體的侵權信息,之後及時、積極、有效地采取了刪除鏈接、關閉店鋪等應對措施,則平臺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註意義務,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對假冒商品的管理措施2

在電子商務平臺上買到假冒商品怎麽辦

從合同義務上看,如果電子商務網站銷售假冒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至於能否獲得賠償,則取決於電子商務網站之前是否做出過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維權最關鍵的環節是:

1、假貨的鑒別;

2、所購商品來源能否證明。有的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扔掉,維權就會出現壹定的問題。

在假貨鑒定方面,有些假貨如化妝品,與真品的區別看得比較模糊,又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鑒定起來可能會有壹定的困難。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用事後維權來解決問題。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註意壹些事前事項。

例如,最好選擇電子商務網站的自營產品。目前,壹些電商平臺對第三方商家開放,在商品把關上沒有對自營商品那麽嚴格。消費者也應註意壹些防範措施。

如果最終訴諸法律,費用會比較高,但在法律規定方面,消費者有法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中有支持消費者權益的明確規定。

雖然電商平臺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便利,但電商平臺也有其弊端。假貨頻頻通過電商平臺進入市場,然後被消費者購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到假貨後應通過以上維權途徑積極維權,切勿縱容這些違法行為。法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您隨時咨詢。

電商平臺治理假貨所采取的措施3

在電商平臺買到假貨怎麽辦

在辨別假貨時,不建議采用維權善後的方式解決問題。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註意壹些事前事項。

有媒體報道稱,電商網站的供貨商存在售假行為,電商網站對消費者的投訴置之不理。如果您不幸在電子商務網站上買到了假冒產品,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目前,消費者維權最關鍵的是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識別;能否證明所購商品的來源。壹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扔掉,維權就會出現壹定的問題。

在退貨問題上,法律明確規定,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是否賠償問題,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請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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