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範圍內自由選擇2—3家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到獲得定點資格的藥店購藥。所在單位將其職工自由選擇的醫療機構匯總後,統壹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第四十壹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可直接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診或購藥。接診醫(藥)師應先驗證、後處置,並使用統壹的《專用處方》。
第四十二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必須由患者本人或親屬簽名。否則醫療保險機構與患者不予支付。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實行總額預付、
定額管理。定額以內部分每季度結算壹次,先支付90%,另外10%用於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考核,達
到考核標準者10%給予全部償付,達不到考核標準者10%給予酌情扣除(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超定額支出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80%,醫療保險機構承擔
20%。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住院時可向患者收取壹定的住院自付部分的預付金,對於住院期間屬於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患者個人結算,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結算。
第四十四條 具體結算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