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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學職稱評定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大部分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院藥學、臨床藥學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適用範圍根據衛生事業發展和需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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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節初級職稱評審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相應資格考試取得的專業資格,視同相應專業類別的初級職稱。

1.藥師:具有相應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可以參加藥師資格考試。

二、藥師:具有相應的碩士學位;或具有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或者具有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可以參加藥師資格考試。

第二節中級職稱評審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國家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並取得中級職稱。

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第壹,有博士學位;

二、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

五、具有中專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第三節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壹、申報條件

(1)對學歷和資格的要求。

1.副主任藥師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主管藥師職稱滿5年,並在相應級別任職;

(2)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主管藥師職稱滿7年,目前在相應級別任職。

2.主任藥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藥師職務滿5年,目前在相應級別任職。

(2)工作量要求。現任職稱期間,符合相應工作量要求。詳見附表1。

二、評價條件

(壹)專業能力要求。

1.副主任藥劑師

(1)精通臨床藥學、藥理學、藥學、臨床藥理學等藥學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藥學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熟悉國內外相關指南、專家知識、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將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應用於藥學服務實踐。

(2)熟悉臨床用藥的基本特點,能夠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對臨床用藥結果進行準確分析,及時發現處方和醫囑中的各種不合理用藥現象,提出臨床用藥調整意見。

(三)具有藥品質量管理、藥品調劑、藥學門診、藥品重組服務、藥學服務、藥學教育服務和藥學信息服務的實踐能力,能夠正確指導初級藥師開展藥學服務。

(4)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和安全維度進行評價,將藥學監護率、藥物治療例數、業務管理項目數、藥品質量報告數、患者安全例數作為重要指標。詳情見表2。

2.首席藥劑師

(1)精通藥學某壹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如臨床藥學、藥理學、藥學、臨床藥理學等。,並有壹定的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藥學專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並在實踐中熟練應用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

(二)具有豐富的藥學專業經驗和較強的藥學質量管理、藥學門診、藥學重組服務、藥學監護服務、用藥教育服務、藥學信息服務等藥學服務能力,能夠獨立解決藥事管理、藥學服務、藥學研究中的復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藥學專業初級藥師開展藥學服務、科研和教學的能力。

(3)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和安全維度進行評價,將藥學監護率、藥物治療例數、業務管理項目數、藥品質量報告數、患者安全例數作為重要指標。詳情見表2。

(2)工作績效要求。工作績效實行代表工作制。申請人應提交1-3項自獲得現職稱以來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誌性工作業績(每項1份):

1.副主任藥劑師

(1)新技術應用案例、成功實施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藥分析報告、疑難病例討論、會診案例、個體化用藥案例、用藥監測、異常預警、不良反應、用藥錯誤、藥害事件監測報告等。,解決藥品調劑服務、藥品質量管理、合理用藥、用藥監測和監控中的復雜問題。

(2)吸收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形成的與藥學相關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3)結合本崗位藥學工作實踐,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藥學相關學術論文;參與編寫專業學術和技術專著或譯著。

(4)主要科研項目或科技成果獎。

(5)向公眾普及藥學科學知識形成的科普作品。

(6)藥學技術規範、用藥標準、應用指南、專家知識等。

(7)對壹定數量的臨床藥師培訓基地學生、正在學習和執業藥師的人員或承擔的教學課題及取得的成果進行教學所形成的人才培養報告。

(8)參與醫院制劑研發並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新制劑註冊批準文號/備案文號;獲得新藥臨床試驗許可證或新藥生產批件。

(9)其他能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2.首席藥劑師

(1)通過巧妙解決藥品調劑、藥品管理、藥品合理使用和醫院制劑質量提升中的復雜問題而形成的優質藥品質量控制指標案例、新技術應用案例、流程改造成功實施案例、個體化用藥案例、疑難案例討論、合理用藥分析報告、咨詢案例、藥品監測、異常預警、不良反應、藥品差錯和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關於推進藥事管理和信息管理形成的報告;主持制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制度。

(2)吸收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形成的與藥學相關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3)結合本崗位藥學工作實踐,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藥學相關學術論文;主編或副主編編輯撰寫的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

(4)主持的科研項目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

(5)向公眾普及藥學科學知識形成的具有壹定影響力的科普作品。

(6)主持研究並形成藥學技術規範、用藥標準,應用指南、專家* * *知識。

(7)帶教壹定數量的臨床藥師培訓基地學生、高級和實用藥師等人員形成的人才培養報告,以及承擔的教學課題和取得的成果。

(8)負責或主要參與醫院制劑研發並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新制劑的註冊批準文號/備案文號;獲得新藥臨床試驗許可證或新藥生產批件;作為臨床試驗項目的負責人,承擔與項目相關的業績資料。

(9)其他能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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