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是:收費實行備案制管理。
1、為進壹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幼兒家長和幼兒園園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2、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設立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含托兒所、幼兒班、學前班,下同)
3、幼兒園收費實行省定項目,各級各類幼兒園可對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寄宿制幼兒園保教費含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4、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聯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省政府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行政區域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幼兒園等級與保教類型在不超過所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
5、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備案制管理。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
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6、保教費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基礎上,分不同類型、不同等級核定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收費標準。
不同地區、財政撥款經費占辦園經費比重不同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有所區別。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成本補償機制,保教費標準主要根據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辦學質量,結合幼兒園評定等級確定。
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圖書和設備設施)、房屋租金、修繕費、水電費、取暖費、衛生保健費(衛生防疫)、教職工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7、各級各類幼兒園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國家規定的公眾假期繼續對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費可在平時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
8、幼兒園經審批或備案的保教費標準應至少保持學年內穩定。
9、新登記或調整等級的公辦幼兒園提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並經縣級以上教育、價格主管部門確認。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
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下,幼兒園教育得到了較快發展,特別是民辦幼兒園教育發展迅速,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幼兒教育資源供需的矛盾。同時,各有關部門加強了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管,規範了幼兒園的收費行為。
但總體看,幼兒教育基礎還較薄弱,幼兒“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在壹些地方比較突出,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壹些地方的幼兒園設立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在規定的收費項目外變相強制向家長收取費用。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壹方面,需要明確政府責任,增加資源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