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綜合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參與城市綜合管理相關活動。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城市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範圍、規程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實施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內容、執法事項和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民政、民族宗教、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和公***交通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公***服務,承擔設施養護、維修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第八條 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建立與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化城市綜合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揮調度、督察督辦、公眾參與等功能,提高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運行服務機制,通過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環境衛生作業、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管養等公***服務社會化和市場化。
鼓勵、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綜合管理,倡導城市文明誌願服務,對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保障道路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出現塌陷、斷裂等突發情形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權屬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並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依照前款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占用期滿或者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查驗收。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區域設置的路名牌、公交站牌、道路指示牌等公***信息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出現汙濁、損壞、移位等情形時,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更換或者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