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6個階段:
1、內部牽制階段
內部控制,作為壹個專用名詞和完整概念,直到本世紀30年代才被人們提出、認識和接受。但在此前的人類社會發展史中,早已存在著內部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初級形式,這就是內部牽制。
2、內部控制制度階段
1936年,美國頒布了《獨立公***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審查》,首次定義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與控制制度是指為保證公司現金和其他資產的安全,檢查賬簿記錄的準確性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此後美國審計程序委員會又經過了多次修改。
3、會計控制管理控制階段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首先提出了“內部會計控制”的概念。
4、內部控制結構階段
1988年4月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告第55號》(SAS N0.55),規定從1990年1月起以該文告取代1972年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告第1號》。該文告首次以內部控制結構壹詞取代原有的“內部控制”。
5、內部控制整合框架階段
1992年9月,COSO委員會提出了報告《內部控制——整體框架》。該框架指出“內部控制是受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影響,為經營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規的遵循性等目標的實現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6、風險管理框架階段
2004年COSO委員會發布《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該框架拓展了內部控制,更有力、更廣泛地關註於企業風險管理這壹更加寬泛的領域。
擴展資料:
企業的經營環境、經營業務、公司規模和組織結構是處於變化之中的,因此無論是公司層面的,還是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也應隨之改變,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體現為設計的科學性和運行的有效性的高度統壹。
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出臺了壹系列有關內部控制的規定,但作為系統工程,內部控制達到預想的效果並非壹日之功。監管部門頒布的內部控制規範是通用性內部控制框架,企業需要據此建立針對特定企業的內控操作系統。
內部控制框架具體化的過程也是企業行使內部控制剩余控制權的過程,企業對通用版內部控制框架的遵循程度以及剩余控制權行使的恰當與否十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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