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範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
戶外公***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
戶外公***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職責義務
除承擔原有的城市管理、治安巡邏等職責外,還承擔轄區內城市容貌、公***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保、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安全生產以及其他下沈到街道的執法工作,同時協助開展工商市場、市場物價、質監、文化體育、藥監等方面的綜合執法工作。
城管的工作分成管和罰兩部分。所謂罰就是執法,執法需要執法權,要通過考試拿到省法制辦發的執法證,這部分人持有執法證的城管隊員都是通常所說的“正式工”。協管員和小部分正式隊員沒有執法證,那麽如果到路上巡查就只能做“管”的工作,也就是勸導啊,事先提醒之類,勸導不成則把問題轉交給執法隊員。執法隊員除了執法,當然也做“管”的工作。
城管部門還有壹些行政許可權,比如招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渣土運輸許可。但大部分城管進行處罰的事,城管沒有相應許可權,比如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是工商批的;違章建築,規劃許可證是建設部門批的。城管是壹個主要行使處罰權的機構,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說“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也就是說無照經營本來應該工商處罰,違章建築本來應該建設部門處罰,但為了行政效率,這些處罰權可以都交給壹個機構去行使,避免扯皮推諉。於是城管應運而生。
城管行使的處罰權主要有下面這些,對於日常工作來講,大多並不是壹上來就處罰,還是以勸導為主。這也是比較官方的歸納,要註意的是只是把城管的工作歸納成這幾項,而不是這幾項的所有工作都是城管做。比如環境保護,城管只是管經營場所噪音、夜間施工噪音等壹小部分,環保主要自然還是環保部門管的。
1、市容環衛。包括沿街立面裝修的監管,招牌、廣告牌設置的監管,渣土運輸、消納的監管,店鋪超出門窗經營,沿街晾曬,公***場所派發小廣告等等很多項。主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
2、市政公用。像什麽往雨水管道排放汙水,用消防栓取水,挖掘道路有沒有經過審批之類。依據的法規很多,比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就是查處違章建築。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各種地方性法規。
4、城市綠化。查處破壞樹木、破壞綠化設施的行為。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各地方性法規。
5、環境保護。處罰經營場所噪音,直接向河道排汙,工地不采取措施防止揚塵等等壹些行為。依據的法規很多但往往只有幾條是城管管的。
6、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人行道、廣場的亂停放,就這壹項。
7、工商。處罰無照的流動攤販。城管聞名世界的原因。
另外還有當地政府交辦的工作。比如拆遷最後的強拆,比如去給什麽”亮燈工程“做實地調查摸底,比如去實地考察停車場選址。
這些是書面上的說法,但實際上做的也確實是這些事,只不過,像無照商販書面上看是不起眼的壹條,但日常工作大概要占掉近壹半的精力,另壹半的大部門則被市容環衛類的事情占去。而像綠化,壹名執法隊員壹個月也難碰到壹起,壹年有壹個作出處罰的就不錯了。大筆罰款主要來自規劃類案件,但是指施工單位的違建,居民自家的搭建不怎麽會罰款的,能拆就壹拆了事了。城管內部也有分工,有人主要做規劃執法,有人主要管市政公用設施,有人主要管小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