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飲經營者和食堂供餐單位在食品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餐飲廢棄物中提取的油脂,以及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的含油廢水中的油脂。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和管理活動。
家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根據處置設施建設進度,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管理原則,分步實施,實行規範排放、統壹收運、集中處置。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排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的日常管理。
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公安、質監、農業、價格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協助實施本辦法。第六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第七條鼓勵和促進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資源化利用,推廣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資源化利用產品。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及其處置企業經營狀況的財務評價結果,落實相關資金。第九條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收費標準和方式的方案,由物價部門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排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第十條本市對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壹體化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處理設施布局方案,結合各區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產生量,以各區行政區劃為基礎,將全市劃分為若幹服務區。
本辦法生效前通過政府招標確定的試點項目,可按現有合同處理,或通過補充協議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在番禺區越秀區、天河區、黃埔區、小谷圍街道實施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壹體化。其他區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在處理設施建成前,應當按照現行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處理設施建成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收集、運輸和處置壹體化,具體實施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十壹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服務區域,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指定服務區域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收運處置單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期限、市場引入機制和違約責任。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服務區域內對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實行統壹收運和集中定點處置。第十二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廣東省嚴格控制廢棄物處置許可證》,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運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第十三條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權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和處置合同。收運處置合同應當明確收運的時間、頻次、數量以及廢棄食用油脂的回收價格。
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自行處置餐廚垃圾。與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時,可以只約定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的內容,但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