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酒店、住宅小區等企事業單位自用遊泳場所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遊泳場所的管理工作。
衛生、公安、工商、旅遊、物價、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遊泳場所的相應管理工作。第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遊泳場館;鼓勵自用遊泳場館向社會開放。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遊泳場所,應當符合國家遊泳場所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並征求當地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立遊泳場所。第三條 開設人工室內外遊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環境衛生和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水深、水淺有明顯警示標誌,淺水區水深不超過1.2米;
(三)按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積設置壹個救生瞭望臺的標準,配置相應的救生設備並保證有效使用,水面面積小於250平方米的,至少設置兩個救生瞭望臺;
(四)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積設置壹個進出池扶梯,水面面積小於250平方米的,至少設置兩個進出池扶梯;
(五)設有廣播設施和載有管理規則等必要事項的公告牌;
(六)夜間開放應當配備照明燈,水面照度符合規定標準,並有應急照明設施;
(七)綜合性水上樂園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遊樂設施;
(八)其他按照國家標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七條 開辦天然遊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環境衛生和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水域邊緣和遊泳區域設有符合要求的浮標標識,並有標明危險區域的標誌;
(三)有能有效觀測遊泳場所全部水域的監測(指揮)站、通訊聯絡設施、廣播設施以及監督管理全部水域的設施。聯絡設施、廣播設施以及載明管理規則和其他必要事項的告示牌;
(四)配備與遊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設備;
(五)其他按照國家標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八條 遊泳場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九條 遊泳場所從事救生、教學、醫療、水質和安全保衛等崗位的人員,應當持國家頒發的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遊泳場所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水體為遊泳者服務的工作。第三條 人工室內外遊泳場所必須嚴格執行健康合格證制度,未取得當年健康合格證的,不得下水遊泳。
承擔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體檢工作,並出具健康合格證明。第十壹條 遊泳場所必須嚴格控制進場人數。人工室內外遊泳場所人均水域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天然遊泳場所人均水域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正在場內遊泳的人員達到或者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及時停止接納新的遊泳人員進入。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遊泳場所遊泳,應當有成年人陪同。第十二條 遊泳場所應當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加強經常性衛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汙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廁所等設施清潔。對天然遊泳場所進行消毒時,不得超過水域核定的汙染物超標容量。
遊泳場所不得出租泳衣、泳褲。第十三條 遊泳場所負責人和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維護遊泳場所的安全和秩序,勸阻和制止各種違規行為,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第十四條 遊泳場所和遊泳者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壹)禁止攜帶槍支、彈藥、易爆易燃等危險物品以及匕首等管制刀具進入遊泳場所;
(二)禁止攜帶寵物和可能對水體造成汙染的物品進入遊泳場所;
(三)禁止向遊泳者兜售含酒精的飲料(四)禁止醉酒及其他神誌不清、情緒失控的人進入遊泳場所;
(四)禁止其他違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五條 天然遊泳場所在氣候、水文等環境條件可能出現異常時,應當采取預警措施,必要時臨時關閉,確保遊泳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