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接受捐贈資產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資產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這裏的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壹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