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確保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客觀、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
第四條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依法獨立進行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評審委員會的工作。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應當接受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據《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組建暫行辦法》組建。
第八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審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章 評審委員會職責和義務
第九條評審工作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具體評審事務由評審委員會負責,並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投標、報價文件是否符合采購文件要求,並作出評價;
(二)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根據需要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報價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四)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采購人委托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五)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對評審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
(三)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檢舉非法幹預評審工作的行為;
(四)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五)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
第十壹條政府采購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的,評審委員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壹)選定評審委員會主任。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主任。
(二)了解、熟悉招標文件及項目的實際需求。
(三)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
1、資格性審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符合性審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四)解釋、澄清有關問題。
1、在評標過程中,評審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表述不明確或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可請采購人代表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解釋說明,但解釋說明的內容不得帶有傾向性或其他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意見。
2、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審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五)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六)核定評標記錄。評審委員會應當核定相關評標記錄並簽字確認。
(七)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評審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審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3、采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八)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審委員會根據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審委員會售標建議。
(九)簽字確認評標報告。評標報告須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評審委員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壹)報價文件初審。初審辦法按第十壹條規定執行。
(二)開展談判
1、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壹供應商就有關技術、價格、交貨期、付款方式、售後服務等問題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談判輪數分別進行談判,要求各供應商分別進行不超過三輪報價。在談判中,談判小組及有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循保密原則,任何人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供應商的技術、價格和其他信息。
2、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變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三)確定成交供應商
1、談判小組在談判結束後,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就談判小組最終確認的技術、商務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
2、談判小組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評定標準,對供應商提供的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進行評審。
3、談判小組在完成評審工作後,出具競爭性談判評審報告,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談判小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采用詢價方式的,評審委員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壹)報價文件初審。初審辦法按第十壹條規定執行。
(二)詢價小組需對詢價文件作出實質性變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通過初審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壹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不得與某壹供應商就其報價進行談判。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小組完成詢價工作後,出具詢價評審報告,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詢價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四章 評審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成員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守有關保密規定並在評審前書面承諾遵守評審紀律。
第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通訊設備應當集中保管。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成員與評審項目有以下情形之壹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壹)近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壹般工作)或擔任顧問的;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三)配偶或直系親屬參加同壹項目評審工作的;
(四)近三年內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第十八條評審委員會成員確認參加評審工作後,應當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通知單位。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將投標、報價文件帶離評審現場評審;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內容;評審結束後不得復印或帶走與評審內容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時,應各自獨立進行評審,不得發表任何具有傾向性、誘導性或歧視性的見解,不得對其他評委的評審意見施加任何影響。
第二十壹條評審委員會成員要求采購人或供應商陳述或澄清問題,需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同意,並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除二十壹條規定的情形除之外。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接收來自評審現場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填寫《評審專家信息反饋表》(格式附後),交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壹)參加評審工作遲到或無故缺席的;
(二)評審期間私自與投標、報價供應商接觸或聯系的;
(三)在評審過程中,將投標、報價文件帶離評審現場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發表了具有傾向性、誘導性或歧視性見解的;
(五)明顯不勝任從事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評審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重大、重點采購項目應當現場錄像記錄評審過程,以備查驗。
第二十六條評審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並執行評審工作紀律。評審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規程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市(地)財政部門可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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