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不能申請第二次報銷。有三個條件。首先,最重要的是,報銷的人必須參加醫保。沒有醫保,他連第壹次報銷都參加不了。其次,醫保第壹次報銷後,原本應該由患者支付的剩余款項,如果超過當地居民人均收入或超過當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無論什麽病,都可以參加醫保第二次報銷。
最後壹個條件是,申請時必須出示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社保卡、醫療費用明細、醫療證明或醫生簽字。具體要求以當地具體要求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目錄,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經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貼。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四條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周歲,按國家規定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前款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是指本條例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職工退休時,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待遇標準上相應減少5%。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0年,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0年,退休後原單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職工、退休人員因酗酒、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異地醫療機構就醫的,退休人員異地居住超過0年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省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