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人民政府開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負責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協調,以及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培訓、應急演練、應急信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設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救援指揮、應急值守、應急演練、應急信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保證為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配備相應的人員、資金、設備和物資,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裝備自主開發,引進先進救援裝備和先進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對救援過程中的傷亡人員,給予妥善處理、撫恤。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所屬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修訂。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組織機構、人員、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情況進行記錄、總結和演練效果評估。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需要,組建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第十二條 煤礦和非煤礦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礦山救護隊,並實行資質管理。
大型建築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中小型建築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的運營、使用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組建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組建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並與周邊同類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救援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與相鄰的專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鼓勵社會力量為生產經營單位組建專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