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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技術進步和自主創新,保障產品、項目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管理、科學研究、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實施規範化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壹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標準化工作機制,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第四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第五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

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第六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標準化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標準化意識。第七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標準化信息查詢系統,向社會提供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標準化專業信息服務。第二章標準的制定第八條下列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備):

(壹)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方法、安全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2)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三)工農業生產和檢驗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公共服務信息標誌的設計、建設、應用、安全和評價要求;

(五)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方法和安全要求;

(六)服務業的管理、經營規範、安全衛生要求、服務質量和驗收評價;

(七)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的技術要求;

(八)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

市(州)、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在沒有省級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草案,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頒布實施。

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第九條地方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限於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動物安全、環境安全以及防止欺詐。第十條四川省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統壹審批、統壹編號、統壹發布的原則進行管理,並按規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藥品、獸藥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和公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川省地方標準制定、審查和發布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後,地方標準即行廢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依據。

企業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凡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第十二條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後30日內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核,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企業標準的,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停止執行、限期改正並重新備案。第十三條地方標準實施後,標準制定者應當根據科技發展和市場需要及時進行復審,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不超過5年;地方標準經審查後,應當按照要求重新公布,並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標準實施後,標準制定者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的需要,每三年復審壹次;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或調整時,應及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復審或修訂後的企業產品標準應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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