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 、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 、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國 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 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起草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六)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和監督管理;起草有關國 家標準,擬訂和修訂醫療器械產品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七)註冊藥品,擬訂、修訂和頒布國家藥品標準;擬訂保健品市場準入標準,負責保健品的審批工作; 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負責藥品再評價、淘汰藥品的審核和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工作 。
(八)擬訂和修訂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九)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國家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 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十壹)擬訂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二)指導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
(十三)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