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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醫保醫療醫藥什麽發展和治理

法律分析:

為進壹步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檢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降低醫療費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按照《關於進壹步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方案。 壹、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嚴肅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診療技術規範,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不合理醫療檢查(包括各類影像學檢查、實驗室檢查、病理學檢查等,下同)行為,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制度規範,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推進建立醫療檢查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二、行動範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的其他機構。 三、重點內容 (壹)治理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行為。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超出診療科目範圍開展醫療檢查,開展禁止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查,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聘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醫療檢查,以及違規收取醫療檢查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治理無依據檢查、重復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組織對醫療機構門(急)診、住院患者醫療檢查情況進行自查和抽查,組織專家對檢查必要性、規範性進行論證,對於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範等開展的無依據檢查、非必要重復檢查等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重點治理實施特殊檢查未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形。引導醫療機構強化落實知情同意和院務公開要求,加強科普宣教,公開本院開展的檢查項目收費標準。醫務人員在為患者開具檢查單前,要說明檢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對於特殊檢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科室實施“開單提成”、設置業務收入指標並與醫務人員收入直接掛鉤等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行為。推動將技術水平、疑難系數、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陽性率、患者滿意度等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引導建立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績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加強對有關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違規使用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用於臨床診療的行為予以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責任分工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訂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具體負責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檢查行為及內部管理,收集、整理群眾舉報線索並依職責轉交相關部門查辦,對專項治理行動取得的進展和成果進行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涉嫌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醫療檢查的,及時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醫保部門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藥品監管部門對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開展檢查活動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醫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軍隊衛生部門負責軍隊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五、實施步驟 專項治理活動時間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個階段實施。 (壹)部署階段(2021年4月—5月)。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制訂並發布本地區實施方案並開展相關培訓宣貫,對專項治理行動內容、要求等進行強調部署。 (二)自查階段(2021年5月—8月)。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專項治理自查範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覆蓋50%以上。 (三)檢查評估階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醫療機構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依法依規處理,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制度規範,對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相關部門組織對部分地區進行檢查和評估。 (四)總結階段(2022年2月—3月)。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六、工作要求 (壹)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對於推動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療行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各有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領導,建立省級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細化措施、明確分工。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切實落實工作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自查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依法依規處置。各地各部門要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醫療檢查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臺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衛生健康領域相關舉報熱線、網絡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基礎上設立不合理醫療檢查監督舉報專線和專用通道並向社會公布,廣泛征集線索,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對於典型案例及情節嚴重案例等,要予以通報曝光,組織開展跟蹤式報道。大力宣傳凈化行業環境、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的有力舉措和工作成效,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推動長效機制建設。各地要指導醫療機構針對發現問題狠抓整改落實。針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性問題,進壹步完善制度設計,創新監管手段,納入醫療服務監管日常工作,推動建立信息化監管平臺,常抓不懈。積極推動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質控中心、行業學(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切實落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堅持正向引導與問題整治相結合,在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診療規範化水平,推進薪酬制度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續發力,形成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良好政策環境。 (五)做好信息報送。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填寫《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質量量化統計表》,並匯總各部門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報告材料,分別於2021年9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前,將半年報告和全年報告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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