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報告書:使用正式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表:(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進入 "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 "www.sfda.gov。cn下載),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局簽署意見;
2、《藥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
3、《藥品GMP證書》復印件;
4、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質量管理自查報告;
5、藥品生產企業接受監督檢查(含跟蹤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6、不合格藥品被質量公告通報及整改情況;
7、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應當補充的內容。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應當補充的其他相關材料;
8、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所有內容真實性的自我聲明保證(該聲明在省局辦事指南中下載);
9、非企業法人辦理的申請,需出具由法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10、申報資料報省局壹式兩份,所在地市、縣局各壹份。
標準:
1、申請材料應齊全、清晰,要求簽字的必須簽字,每份加蓋企業公章。用A4紙打印或復印,按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必須在復印件上註明 "此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字樣或文字說明、日期,並加蓋單位公章。
崗位責任:省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
崗位職責權限:
1、按照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填寫《補正通知書》,註明已經補正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應當填寫《受理材料憑證》交申請人,並填寫《行政許可移送單》於當日將申請材料移送藥品安全監管司;藥品安全監管科審查申請材料後,填寫《補充材料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通知書》、《行政許可移送單》和申請材料退回受理人員,並由受理雙方簽字確認;受理人員在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的次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並在《行政許可移送單》上記錄告知時間、告知方式。
4、經補正後的資料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經補正後的資料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載明理由,其《不予受理通知書》及所有申報材料均退回申請人。
5、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申請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審查機構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書》、《受理材料憑證》、《不予受理通知書》應加蓋省級受理專用章,註明日期。
7、申請已受理的,應及時將《受理通知書》及全部申報資料移交安全監管處審查人員,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