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屠宰加工冷藏業發展規劃並布局;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屠宰場(廠、點)進行資格審核;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屠宰場(廠、點)規劃和布局;
(四)監督屠宰場(廠、點)執行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
(五)負責屠宰場(廠、點)屠宰加工質量管理;
(六)培訓考核屠宰工人,發放《屠宰工人上崗證書》;
(七)屠宰加工冷藏業其他有關事宜。第六條 縣及縣以上屠宰廠、肉聯廠的屠宰加工冷藏等行業管理由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縣以下鄉鎮屠宰廠、肉聯廠及其他屠宰場(廠、點)的行業管理由農牧部門具體負責,並接受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農牧、衛生、環保、物價、稅務、公安、工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壹)農牧部門主管全市生豬檢疫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畜禽檢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對生豬的檢疫和監督,並發放《獸醫衛生許可證》。
(二)衛生部門負責肉品衛生檢驗工作,發放《衛生許可證》。
(三)工商部門負責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屠宰場(廠、點)憑“三證”辦理《營業執照》,並會同有關部門查禁市場中非定點屠宰和無檢疫憑證的肉品。
(四)物價部門負責確定屠宰收費標準和肉品銷售價格,發放《收費許可證》,並對市場價格進行監測和檢查。
(五)稅務部門負責按規定征收屠宰稅,可派員進廠(場)征收,也可委托屠宰場(廠、點)代征。
(六)環保部門負責對屠宰場(廠、點)環境汙染狀況實施監督。
(七)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對沿街屠宰進行檢查清理。
(八)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妨礙各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行為。第八條 屠宰場(廠、點)的設立,必須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第九條 設立屠宰場(廠、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水源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周圍環境無有害汙染源;
(二)遠離居民住宅區、公***場所、飲用水源保護區;
(三)屠宰加工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屠宰工藝流程符合衛生要求,不得交叉汙染;
(四)設有生豬待宰圈、病豬隔離圈、屠宰間、內臟整理間、急宰間,並裝備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汙水汙物處理設施;
(五)地面、墻裙用無毒材料制成,不滲水,便於沖刷消毒;
(六)備有麻電、屠宰、吊掛、照明設備和專用容器、運載工具;
(七)備有檢驗設備、檢驗工具、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並能開展國家規定項目的檢驗,有專職檢驗人員,檢驗設備、容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八)根據屠宰規模,配備持有《屠宰檢驗員證書》的檢驗人員和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屠宰工人。第十條 中心城區屠宰場(廠、點)實行機械化或半機械化屠宰,除具備第九條規定條件外,還必須設有屠宰機械、涼冷(排酸)間和寄生蟲檢驗室、化驗室等檢驗機構。第十壹條 開辦屠宰場(廠、點)須向當地生豬屠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發證,同時由農牧、衛生部門按規定分別核發《獸醫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憑“三證”由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未被定點的屠宰場(廠、點)不準進行屠宰加工,上市生豬不得私自屠宰。第十二條 經營者屠宰加工生豬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憑農牧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收購、屠宰;
(二)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的規定進行檢驗;
(三)符合屠宰加工工藝流程要求和衛生管理規定;
(四)屠宰後的肉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五)對檢出的病、死豬,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生豬屠宰前後都不得註水、灌水、摻雜使假;
(七)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