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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規範評標工作,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市財政部門修訂了《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家管理辦法》)。 現將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壹、《專家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2016年,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財政部重新制定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65 438+06]198號,以下簡稱《財政部辦法》),明確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2017年3月29日,市財政局結合財政部辦法,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2065 438+07]10號,以下簡稱本辦法),有效期五年。現行措施完善了評審專家的選拔、聘用、使用和退出機制。

五年來,市財政局按照現行《辦法》不斷向社會征集評標專家,有效評標專家數量大幅增加,規模不斷擴大,充分滿足了我市政府采購項目評標的需要。同時,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發展和實際需要,現行辦法在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評審、評標專業的選擇、責任、權利和義務、勞動報酬的支付、不良行為、處罰等方面仍需進壹步加強和細化,不斷提高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水平。因此,市財政局本著依法修訂、突出重點、問題導向、加強管理的原則,梳理了五年來評標專家管理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借鑒上海、重慶、浙江等省市的先進管理經驗,起草修訂了《專家管理辦法》,為進壹步加強我市評標專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專家管理辦法》的修訂過程

《專家管理辦法》的修訂經歷了起草、修改、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公平競爭審查等多個過程。修改過程中通過天津市政府采購網工作動態欄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3月1到2022年3月9日,歷時7個工作日。咨詢結束時,* * *已收到65433條。針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進行了充分的研究,采納了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並按要求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問題。

三。《專家管理辦法》包含具體內容。

《專家管理辦法》共八章49條,包含四個附件,比現行辦法增加了三章13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章總則第四條。明確評標專家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原則、評標專家和評標工作的基本概念,通過評標專家隨機抽取制度的建設,實現對評標專家的遴選、解聘、抽取、使用和評價的全過程監督。

第二章評審專家的產生和解聘,第***12條。明確評審專家的選聘程序、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專業選擇、信息變更、聘用期限、權利義務、解聘和不續聘等,進壹步梳理評審專家從入庫到退出的具體條件和表現,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提高動態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選擇和使用。明確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流程、自行抽取評標專家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評標專家名單的保密和公告要求等。,進壹步細化隨機抽取的步驟和時間要求,針對可能出現的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現場評審專家人數不足、原評審專家協助處理供應商查詢等特殊情況,梳理制定相關解決方案和流程。

第四章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從評標組織者的角度,全面梳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評標過程中的工作,明確評標委員會的成立、評標現場的準備、現場註意事項、評標工作中的責任和禁止行為、評標專家的評價等相關要求。

第五章審議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職責,第7條。從評標參與人的角度,全面梳理評標專家和采購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在參與評標工作過程中的工作,明確回避情形、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職責和禁止行為、應急專家、爭議等特殊情況的處理、采購人代表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等相關要求。

第六章財務部門的職責第四條。從評價專家和監管人員的角度,全面梳理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的工作,明確培訓考核、制定勞動報酬標準、績效評價結果分析應用、實施分級管理等相關要求。

第七章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對評標專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重點梳理了將評標專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的14件和暫停其納入隨機抽查的10件,不斷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附則第三條。明確特殊人員參照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執行之日起執行。

四。《專家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和變化

壹是進壹步加強評審專家入庫管理。主要包括根據評標專家庫和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的需要,將現有申請人隨時向市財政局申請註冊改為分批開展評標專家遴選和聘任工作;增加了入庫前培訓、考核、宣傳的工作機制;增加了我單位出具的履行職責情況說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兩個材料,成為評估專家。

二是進壹步加強對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將現行評審專家的“終身制”改為被認定解聘或違法違規的“終身制”,將評審專家的聘期改為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續展並再次提供或更新相關信息;同時要求評審專家在聘期內必須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培訓考核。不參加培訓的,不予重新錄用,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辭退;明確評標專家的相關信息應當在變更後五個工作日內更新。如果不按時更新,會暫停壹定時間。

三是進壹步完善評審專家退出機制。增加了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熟悉使用計算機評標,掌握系統賬戶操作等相關要求;明確不續聘7種,解聘評審專家5種,比財政部《專家管理辦法》中的專家退出和解聘細化了8種。明確被解聘的評標專家由市財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布。

四是進壹步細化評價專家的遴選和使用。將隨機抽樣程序細化為需求陳述、抽取時間、抽取過程、名單解密四個步驟,有效提高隨機抽樣制度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公平性。對於有自選評審專家的采購項目,應出具書面自選意見並隨采購文件壹同備案,明確自選意見的主要內容、蓋章要求以及預算主管單位對此類項目的管理責任。

第五是改進緊急情況的處理。壹是我國提出了應急專家的概念,主要用於應對由於評審專家缺席和回避導致評審現場專家人數不符合要求,需要及時補充的緊急情況。評審專家可根據自身實際自願選擇是否成為應急專家。同時,考慮到應急補充抽水項目的特殊性,對應急專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如不得多次拒絕應急邀請,不得在同意參加應急補充抽水項目後請假,不得遲到或不參加評審。

六是進壹步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評標專家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14例,比現行辦法多7例,進壹步細化完善;取消現行辦法中降低抽樣概率的情形,增加10暫停隨機抽樣6個月至12個月的情形,更加適合評標專家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

七是進壹步提高我市評審專家的勞動報酬標準。我市評審專家的勞動報酬標準另行擬定,作為《辦法》的附件,* * * 11。主要變化有:明確了外省市專家的概念和城市間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報銷的要求;明確地方交通費用補貼標準和支付要求;明確勞動報酬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代扣代繳稅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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