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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負責人變更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法律分析:1。《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A4紙,加蓋公司公章)(壹式兩份);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3.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復印件壹份,加蓋公章);4.企業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或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自我保證聲明原件(壹式兩份,A4紙,加蓋公章);5.上級法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原件(企業法人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非企業法人非法人分支機構無需出具。復印件1份,A4紙,加蓋公章);6.企業負責人高學歷證明復印件(原件核對,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7.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復印件壹份,加蓋公章);8.企業負責人的資格或職稱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9.企業負責人簡歷(壹式兩份,A4紙,加蓋公章);10.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自我保證聲明原件(壹式兩份,A4紙,加蓋公章);11.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原件(壹式兩份,A4紙,加蓋公章);12.代理人授權證書原件(提交壹式兩份,A4紙並加蓋公章);1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提交,原件核驗,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的,應當在原許可項目變更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後,原發證部門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跨原轄區遷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非法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當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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