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工人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
1.3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壹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
2.2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幹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壹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事故報告
3.1.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3.1.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工人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項目部報告。
(2) 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後,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進壹步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3.1.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準並宣布啟動Ⅰ級響應後,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重大、較大、壹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4.2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各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並銷毀。檢驗後確認未被汙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3)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4.3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壹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壹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汙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汙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5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壹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項目部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獎懲
5.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5.2.2 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項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6.2 演習演練
項目部有關部門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並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