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我們團隊收到了壹份代理人支付糾紛案件的判決書。這個案子前期法院的送達保全確實很慢,但是庭審結束後法官利索,很快就下達了判決書。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最初是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約定的。後來我們又簽了壹個債務加盟協議,把另壹個關聯方搭進去,要求支付未償債務30%的違約金。由於款項仍未支付,我們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書上寫著,違約金會酌情調整到20%。
《民法典》告訴我們違約金的原則:
1.原則1:
約定違約金時,可以約定具體金額;也可以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原則2:
壹方違約,另壹方要求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損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3.原則3:
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增加;如果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您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重要比例:30%;
什麽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原告要求的違約金比例過高?當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時。
參考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超過所造成的損失”。
LPR4倍暢通無阻?
對於借款合同:可以LPR的4倍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對於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不能以LPR的四倍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這裏需要強調的是,討論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前提是雙方首先要有明確的約定,然後才涉及是否受LPR4倍的約束。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只能是盡量主張實際損失;具體怎麽判,要看法官的認定。
參考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和舉證責任的確定規定,違約金是否過高,壹般應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標準進行判斷。這裏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貸款合同以外的雙邊合同。作為對價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的債務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從案例看法院的處理原則:
1.參照30%降低:
文章開頭我們舉的例子是這樣的,參照30%,但是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所以下調到20%。
2.將日標準轉換為年支付標準後,降低它:
假設如上所述,我們約定了當天0.5%,那麽壹年的違約金就是182.5%的未付貨款。顯然太高了。
3.法院參照LPR4的24%或4倍將其下調:
如“本案違約金數額以甲公司逾期付款* * *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付款日止。”現在的LPR是3.7%,翻兩番就是14.8%。
4.根據LPR的數據,增長了50%:
例如:“雙方在* * *中約定,不按合同約定付款的,剩余金額每日按0.2%罰款。基於被告的請求,壹審法院將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降低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並無明顯不當。”
如何約定違約金?
1首先要有協議,有約定:
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會比較被動。如果法院最終判定損失,會有不確定性。
2第二,抵押品/擔保人的重要性:
如果對方能拿出“士紳”和“明星公司”的土地/房產抵押、股票質押、不可撤銷連帶擔保,可以從長計議。
3第三,法律和技術待遇:
1)如果妳有優勢,可以做壹個強硬的約定。如果到不了法院,就收違約金;到了法院,對方要求法院降低,妳也要做好心理準備。
2)如果雙方勢均力敵,可以約定壹天的萬分之五左右相當於18%,基本體現了友誼和平等。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有句話叫,善良不帶兵。
3)刻字。事先明確生產利潤損失、營業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因違約而將造成的損失,並聲明今後不再以其他理由為這些損失的標準和計算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