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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關於調整城鄉居民醫保政策減輕參保群眾醫療費用負擔的通知

關於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減輕參保群眾醫療費用負擔的通知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屬各開發區人力資源部:

為進壹步提高群眾醫療保障水平,有效減輕患病群眾醫療負擔,切實增強群眾醫療保障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據國家和省部署要求,綜合評估基金支撐能力和制度運行情況,現就有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壹、降低乙類藥品個人首先自付比例。將乙類藥品政策範圍.內個人首先自付比例由20%調減為15%;將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中個人首先自付比例為20%的調減為15%。

二、降低醫用耗材個人首先自付比例。將醫用耗材中個人首先自付比例為30%的調減為20%。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產品費用全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不需要個人首先自付。

三、優化便捷市域內就醫結算。參保群眾可選擇市內任何壹家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直接聯網結算。在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政策為:高檔繳費的參保居民支付比例分別為90%、80%、65%,低檔繳費的參保居民支付比例分別為85%、70%、55%。

四、降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由12000元調減為10000元。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按照本通知政策規定,結合各自實際,采取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讓參保群眾和定點醫藥機構知曉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充分認識政策調整後為民減負的目的意義,增強參保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要制定落實配套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政策調整有效銜接與平穩落地,把醫保惠民政策實事辦好。

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和第三條之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第四條之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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