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治理,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和信息**** 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壹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