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市、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
衛生、教育、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六條 實驗動物管理實行許可證制度。
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殖、生產、供應、運輸、商業經營以及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校準、檢測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進行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發的《實驗動物許可證》。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藏、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商業經營以及生產、供應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許可的範圍,生產、供應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第八條 保存、繁育實驗動物應當采用國內和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並持有有效的合格證明。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批準的種源單位。
鼓勵支持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的培育。第九條實驗動物生產環境和設施應符合不同級別實驗動物的標準要求。
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應當分開飼養。實驗動物飼養室和動物實驗室應當分開設置。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飼料、籠具、墊料、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除特殊實驗要求外,不得在實驗動物飼料中添加可能影響實驗效果的藥物和其他物質。第十壹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養環境的國家標準和要求定期進行質量監測。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和統計報表。第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供應、銷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提供質量合格證明。合格證應當註明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產品的準確名稱、等級、規格、數量、質量檢驗、供貨單位、日期、許可證號,並由負責人簽字蓋章。第十三條 運輸實驗動物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符合實驗動物質量標準、等級要求的運輸工具和籠具,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和衛生要求。
不同品種、品系、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裝混運。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校準、檢測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第十六條 動物實驗的環境和設施以及飼料、籠具、墊料、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實驗應當根據申請目的,選擇相應級別要求的實驗動物。同壹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種類、不同級別或者相互幹擾的動物實驗。第十八條 申報科學研究項目、鑒定科學研究成果、驗證和檢驗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的產品,應當將應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級別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不合格實驗環境設施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鑒定、獎勵,生產的產品不得銷售。第十九條 應用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和引進實驗動物飼養動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嚴格管理。第四章 質量檢驗與防疫 第二十條 經依法認證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的實驗動物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條件的檢驗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檢測標準、方法和操作規程,出具真實可靠的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