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按照診療規範進行診療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很難診治。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其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醫療規範。
2.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