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場上銷售的瓶裝酒作為預包裝食品,廠家生產的散裝酒作為散裝食品,在食品銷售環節均作為普通食品進行監管。在許可環節不作特殊要求,在日常監管中主要是檢查經營者是否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對於酒類的銷售,我省在食品經營許可中,只作了註意事項,並沒有規定許可條件。釀酒只出現在消費環節,作為飲料生產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證壹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發放,有效期為五年。
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材料有: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
5、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下列行政許可證件,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1、執照、許可證、執業證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 p> 2、資格證書、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資格證書;< p> 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p>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