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2、部分動物及動物內臟可入藥的幹(水)果。
3、用中草藥和中藥飲片制成的各類酒制劑。
4、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制劑中的各種藥物。
5、血液制品、蛋白質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
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第壹類甲類,可全部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當地醫保比例報銷(100%);
第二類乙類,用該類藥品需個人先負擔壹定比例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乙類藥品的社保報銷比例為:
第壹類甲類,可全部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當地醫保比例報銷(100%);
第二類乙類,用該類藥品需個人先負擔壹定比例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個人先支付前10%的費用,然後與甲類藥品同比例報銷。前 10%的費用將按照與甲類藥品相同的比例報銷。
第三類,丙類,這部分藥品不予報銷,全部由個人承擔。
"甲類 "藥品是指臨床治療必需、應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較低的藥品,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自行調整,使用 "甲類 "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使用 "甲類藥品 "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乙類藥品 "可用於臨床治療,療效好,價格略高於 "甲類藥品"。"乙類藥品 "由國家統壹制定,各省(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各省、市、區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進行適當調整,但不能超過國家制定的 "乙類藥品 "總數的15%,與醫保無關的費用,即所謂的丙類費用全部以現金支付。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 "甲類藥品 "和 "乙類藥品"。"
第二十四條 "甲類藥品 "是指臨床治療必需、應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費用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 "是指可作為臨床治療選擇、療效確切、價格或費用略高於同類甲類藥品的藥品。協議期內談判的藥品納入 "乙類藥品 "管理。
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藥品目錄》的民族藥和醫療機構制劑納入 "乙類藥品 "管理。
中藥飲片的 "甲、乙分類 "由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