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的規定,在香港購買以下物品需要填寫申報單、並辦理相應的手續以及給海關檢查?
人民幣單價超過5000元照相機,攝影機、單反相機.手提電腦及自用品,旅客要填寫兩份的申報單,海關審查核對後帶走壹份,另壹份旅客自行保管以防出境需要。
不可以帶超過人民幣2萬的現金、或等值折合超過5000美元的外幣現金、超出的需要向海關申報。
四類物品需要繳稅:酒類、煙草、碳氫油類、甲醇。
酒類中兩類酒除外: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不多於30%的酒類(葡萄酒除外)2)葡萄酒。舊免稅優惠(有效至2010年7月31日)
入境旅客每人可享有的免稅優惠為:
升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30%的飲用酒類;60支香煙或15支雪茄或75克其他制成煙草。
享有免稅優惠的資格為:
年滿18周歲或以上;
攜帶的物品是供本人自用;
持香港身份證的旅客必須離港24小時或以上
禁運/受管制物品必須向海關申報,常見禁運物品為:危險藥物、精神藥物、受管制化學品、抗生素、槍械、彈藥、爆竹煙花、戰略物品、未經加工鉆石、動物、植物、瀕危物種、電訊設備、野味、肉類及家禽。
奢侈品不要太多,被海關查到就要交稅,水果也不能帶,會沒收。
擴展資料:
海關的權力:
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查閱、復制權
查閱、復制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稽查權
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壹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準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範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跑的走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奪查扣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參考資料:
海關-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