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
(壹)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銷售人員的管理要求及其責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提供的資料、銷售藥品時開具的銷售憑證的內容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 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 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3. 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三)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開具的銷售憑證的內容(2009)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四)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從事的經營活動(2009/2008)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2.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
4.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5.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6.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7.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8.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9.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10.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藥品。
11.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五)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人員要求(2008)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互聯網藥品交易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交易服務企業的條件
1.依法設立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
2.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網站已獲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3.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的能力、設施和設備;
5.具備網上咨詢、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務功能;
6.對上網交易的品種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與措施;
7.具有與上網交易的品種相適應的藥品配送系統;
8.具有執業藥師負責網上實時咨詢,並有保存完整咨詢內容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理制度;
9.從事醫療器械交易服務,應當配備擁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學歷、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規的專職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