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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安徽省征地開發標準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原標題: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土地征收開發標準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徽省制定征地標準實施細則(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二月七日

安徽省征地標準及地塊開發

實施細則(暫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規則壹。為規範地塊土地征用開發的實施,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資源部《土地征用開發標準(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征地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

文章

地塊征地開發應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開發與保護的關系,註重耕地保護,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節約集約用地,註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成片開發必須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域內。在城市、縣、鎮土地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壹塊開發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視同位於土地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內。

第五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地塊的土地收購開發計劃應當符合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空間規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七條地塊征地開發方案應當充分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征求地塊開發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八條?省、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成立由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土地、規劃、經濟、法律、環保、行業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土地征用開發專家委員會,論證土地征用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和必要性。

第二章征地地塊開發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分塊制定征地發展規劃。

第十條地塊土地收購開發規劃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近期行動計劃確定的時序進行編制,土地綜合開發建設的內容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壹條地塊土地收購開發計劃應以完整的集中建設區為單位進行編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範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

(二)電影發展的必要性、主要目的和作用;

(三)擬安排開發壹塊土地的建設項目、開發進度和年度實施計劃;

(四)集中建設區範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

(五)土地利用效益和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價。

城市開發邊界內尚未建設的零星地塊,可與相鄰正在開發建設的區域作為集中建設區,並可編制征地開發規劃。

土地收購開發計劃的標準文本格式由省自然資源廳制定。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開發計劃的實施期限應當與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三條集中建設區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用地比例壹般不低於40%。

本細則實施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批準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於40%,或者依法調整開發區用地結構後不低於40%。本細則實施後需要繼續實施征地的,可以不再編制征地發展規劃,但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集中建設區或者剩余被征收土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和有關專家學者對征地發展規劃的意見。

第十五條

擬定征收土地的地塊開發方案時,應當在地塊開發範圍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取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請征地開發。

第三章征地地塊開發方案的審批

第十六條成片土地收購開發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多個開發方案的,應當分別申報。

縣(市)征地開發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和審批,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省直管設區的市、縣(市)征地開發規劃,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和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審批土地收購開發計劃,加蓋省人民政府土地收購開發計劃審批專用章。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土地收購開發計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壹)征地開發方案(文本、矢量數據、成果圖集等。);

(二)向社會有關方面公開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三)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開發壹塊土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及證明材料;

(四)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的征地開發規劃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會議,對征地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批準征地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

(壹)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二)土地收購開發計劃是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土地收購開發規劃是否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土地綜合開發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詳細規劃要求;

(四)土地收購開發方案是否征求了相關社會各方的意見;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六)上壹年度土地收購開發計劃的實施方案是否完成。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土地收購開發計劃不予批準:

(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未完成批地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

(三)省級以上開發區土地完成率、每畝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平均每畝稅收、綜合容積率等指標均低於同級別同類型開發區平均指標值50%的;

(四)城市新區經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發現低效的;

(五)經批準的土地收購開發年度實施計劃連續兩年未完成的;

(六)集中建設區存在土壤汙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未達到土壤汙染風險控制與修復目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土地空間規劃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土地收購開發計劃無法實施的,年度調整允許為1次。

第二十壹條土地收購開發計劃調整內容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按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需要備案的按規定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土地收購開發計劃的要求,組織土地綜合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收購開發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開發規劃的綜合開發建設活動,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新的土地收購開發方案不予受理。發展規劃實施完成後,公益性用地未達到壹定比例的,依法處罰相關責任人;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開發建設活動結束後,對土地收購開發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縣(市)人民政府的評價結果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評估報告應當報送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壹公開”的方式,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開發規劃工作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開。對違反審批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連續兩次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的,省人民政府將收回委托,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相關責任人員。

(壹)違反程序,以欺詐等手段取得土地收購開發方案批準的;

(二)違反國土空間規劃規定,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三)在編制和實施土地收購開發計劃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省資源和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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