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人才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材料;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港澳臺同胞、外國籍人員提供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4.結婚證或婚姻證明;
5.結婚證或婚姻證明;
6.結婚證或結婚證明;
5.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創業人員提供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六條 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規章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放獎金。發明專利的獎金數額最低不少於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數額最低不少於1000元。發明人、設計人的方案被所屬單位采用完成發明創造的,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向發明人、設計人支付獎金。
第七十八條 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單位,應當每年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2%的費用,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2%的費用。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從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0.2%,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專利使用費中提取不少於10%,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