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第九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中部分用語含義的規定: (壹)食品的定義 食品的概念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也在不斷變化。古人曰:“食,命也”,意思是說,凡是能夠延續人體生命的物質,都稱之為食品。《現代漢語辭典》裏食品的概念:“商店出售的經壹定加工制作食物,稱之為食品。”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定義為“食品(food),指用於人食用或者飲用的經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經加工的物質,並包括飲料、口香糖和已經用於制造、制備或處理食品的物質,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者只作為藥品使用的物質。”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定義為:“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法沿用了食品衛生法中關於“食品”的定義。食品的外延進壹步擴大,不僅包括經過加工制作的能夠直接食用的各種食物,還包括未經加工制作的原料,囊括了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中的食品。另外還包括“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將“食品”與“藥品”進行區分。藥品管理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中醫藥學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醫食同源,食藥同用”壹直沿襲到現在。在傳統中醫實踐中,壹些物品既是藥品,又具有相當長食用歷史,在加入食品中時是作為食品原料加入的。例如,蜂蜜是眾所周知的營養價值很高的食品,不僅可以直接飲用,也可以作為醫家良藥。中藥的膏劑、丸劑、片劑都離不開蜂蜜,但是如何界定這類屬於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本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只有在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這個目錄中的物質才能作為添加劑添加到食品中,目錄之外的中藥材屬於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食品安全的定義 “食品安全”壹詞是1974年由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1)從食品安全性角度看,要求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況下攝入可食狀態的食品,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無毒無害也不是絕對的,允許少量含有,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2)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營養要求不但應包括人體代謝所需要的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的含量,還應包括該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對人體維持正常的生理功能應發揮的作用。(3)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包括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三)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關於“預包裝的”定義修改而來。目前市場上出售的食品大部分都屬於預包裝食品。 (四)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定義 本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在我們每天吃的主食和副食裏,幾乎都含有食品添加劑,尤其是副食品的加工生產更離不開食品添加劑的環節。例如,小麥粉中加入的面粉處理劑,油脂中加入的抗氧化劑,豆制品中加入的凝固劑和消泡劑,醬油中加入的防腐劑,糕點、糖果和飲料中加入的著色劑和甜味劑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對食品產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改善風味、調節營養成分、防止食品變質,從而提高質量,使加工食品豐富多彩,滿足消費者的各種需求。根據現行的食品添加劑食用衛生標準(GB2760)的規定,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分22類,主要有:(1)為防止食品的汙染、預防食品腐敗變質的發生而添加的防腐劑、抗氧化劑;(2)為改善食品的外觀性狀而添加的著色劑、漂白劑、乳化劑、穩定劑;(3)為改善食品的風味而添加的增味劑、香料等;(4)為滿足食品加工工藝的需要,而采用的酶制劑、消泡劑和凝固劑等;(5)為增加食品的營養價值使用的營養劑;(6)其他,如為滿足糖尿病患者而使用的無糖的甜味劑。 (五)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相關產品包括三類: (1)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2)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3)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六)保質期的定義 保質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最佳食用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食品完全適於銷售、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色、香、味、營養價值等都會有所減少,是禁止銷售的。但並不表示不可以食用,有些食品超過保質期,在色、香、味、營養價值上會有所降低,但在食用上並不影響人的生命健康,還是可以繼續食用的。 (七)食源性疾病的定義 1984年WHO將“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壹詞作為正式的專業術語,並將食源性疾病定義為通過攝食方式進入人體內的各種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質的壹類疾病,即凡與攝食有關的壹切疾病均屬食源性疾病。人們通過攝食而使有毒有害物質(包括生物性病原體)等致病因子進入人體並造成的疾病,壹般可分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見的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人畜***患傳染病、寄生蟲病以及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所引起的疾病。本條對食源性疾病的定義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其中包含兩層含義:(1)導致人體患食源性疾病的病原物質是食物中所含有的各種致病因子;(2)人體攝入食物中所含有的致病因子可以引起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兩種病理變化。兩者相輔相成,互為因果。 (八)關於食物中毒的定義 食物中毒是壹大類最常見最典型的食源性疾患。1994年衛生部頒發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B14938-94),首次明確了食物中毒的定義:食物中毒是指攝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攝入後出現的非傳染性(不屬於傳染病)的急性、亞急性疾病1999年衛生部發布的《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將食物中毒定義為: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本條食物中毒的概念是從食品衛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演變而來的。從這個概念可清楚地看出,食物中毒的病源可以是生物性的致病微生物和化學毒物;中毒的原因可以是食品汙染,食用有毒動植物以及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當作食品誤食;其發病的特點是非傳染性的急性、亞急性疾病。可區別於其他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的種類包括:(1)細菌性食物中毒;(2)黴菌毒素與黴變食品中毒;(3)化學性食物中毒;(4)有毒動植物中毒。 (九)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義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即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造成社會公眾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危害。《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view/dc9dda07eff9aef8941e06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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