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保基礎管理。主要評價醫療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執行情況,醫療保險管理宣傳培訓體系建設情況和管理技術人員配置情況。是否存在“以藥補醫”、“以物充醫”、“以藥養醫”等行為。
2、醫保藥品管理。主要評價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是否建立健全藥品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藥品供應安全有效,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藥品能否滿足參保人員購藥需求,確保24小時服務。
3.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主要評估藥品銷售管理網絡系統,參保人購藥信息與社會保險經辦網絡實時交互。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列入非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和其他商品實現網上分類管理、分類統計、分類核算。
4.社會評價。主要是評價供求關系,以及參保人對定點藥店服務的滿意度。
據了解,該評價標準主要依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條款和具體管理指標,並充分借鑒和參考了衛生、藥監、物價管理部門確定的管理規範和相關考核指標及標準。通過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醫療服務協議和為參保患者提供服務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定其信用等級。
評價由自查和評價兩個階段組成,根據自查和評價結果進行綜合評價。(1)自查階段:自查是指對考核範圍內的單位進行自我誠信考核。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要成立相應的自查機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標準和評價內容的相關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行打分,寫出書面自查報告。(2)評價階段:根據評價機構的分工,分等級、分項目分組進行評價。根據評分標準對操作方法的規定,逐項進行評分。評價采用扣分法。在預定總分的基礎上,對那些不達標的項目扣除相應的分數。最後匯總所有項目的扣分,給出實際分數。
其中,定點醫院社會評價由各級評價組對被評價醫院的患者進行問卷調查。對定點藥店的社會評價采取公開書面問卷調查的形式。
天津市考評領導小組將根據自查和考評總結結果進行綜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示後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