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 非法經營罪 立案 (量刑)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 非法經營 食鹽案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 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煙草案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 法規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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