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藥,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經濟、有效,避免和減少藥物不良反應和細菌耐藥的發生,全面提高醫療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床合理用藥是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針對特定患者選擇合適的藥物,采用合適的劑量和療程,通過合適的給藥途徑,在合適的時間應用於人體,以達到有效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的目的,同時保護人體免受或少受與用藥相關的損害。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將合理用藥作為本單位醫療質量管理和綜合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臨床診療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定期開展門診和住院患者合理用藥評價,有效促進本單位合理用藥。
四是各級醫療機構應在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內成立“臨床合理用藥監督小組”,由藥學、醫療、院感、護理、檢驗和臨床專家組成,在院長或分管院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未設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的醫療機構,以及門診部、診所的醫療機構,應當有專人負責本單位合理用藥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臨床合理用藥監督小組和合理用藥監督人員的職責和任務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我院臨床合理用藥監督管理細則,根據本單位用藥情況提出合理用藥的目標和要求,並組織實施;定期開展合理用藥評價,分析各科室用藥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定期公布全院及重點科室常見病原菌及耐藥性,提出臨床經驗用藥方案;定期組織醫務人員開展合理用藥知識教育,努力提高本單位合理用藥水平。
第六條醫師在臨床診療過程中,應當根據藥品說明書所列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制定合理的用藥方案。如果藥物超出了藥品說明書的範圍或改變或停止使用藥物,他們必須作出分析並記錄在病歷上。在實施用藥方案時,應密切觀察療效,註意不良反應,根據必要的指標和試驗數據,及時修改和完善原用藥方案。醫療機構門診部、診所使用藥品不得超出藥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範圍。
七是醫生不得隨意擴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癥等。因醫療創新確需擴大用藥規定的,應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批準,並簽署患者知情同意書;使用中藥(包括中藥飲片和中成藥)時,要註意配伍禁忌,按照中醫辨證論治原則合理選藥。
第八,醫生應根據藥物作用特點,結合患者病情和藥物敏感性制定用藥方案,強調用藥的個體化。要充分考慮劑量、療程、給藥時間、給藥途徑,還要考慮藥物的成本效果比。能用的不能用的藥物堅決不用,低檔藥物能用就不用高檔藥物,盡量減少藥物對機體功能不必要的幹擾和影響,降低藥物費用,用最少的藥物達到預期目的。對更容易引起嚴重耐藥或不良反應且價格昂貴的藥品,應實行審批制。
第九,嚴格掌握抗菌藥物聯合使用和預防性使用的適應癥,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抗菌藥物門診處方以單次使用為主,原則上用量不超過3天,最多不超過7天(抗結核藥除外)。特殊情況下,會診的醫生必須在病歷中記錄。
第十條對參加新農合的農民,經轉診後在市級或省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由醫生按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用藥,在試點縣醫療機構住院的,按照當地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用藥。使用自費藥品和乙類藥品進行治療時,必須告知患者或其家屬並簽字同意。
第十壹條二級及以上醫院應重視病原微生物的檢測,切實提高病原診斷水平。掌握病原微生物的規範化培養、分離和鑒定技術,提高細菌藥敏試驗結果的準確性,為臨床醫生正確選擇抗菌藥物提供依據。住院患者在使用或更換抗菌藥物前,應采集標本進行病原學檢查,以明確病原菌及藥敏情況,爭取采集標本。
第十二條、三級醫院必須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臨床微生物實驗室,並按規定要求開展臨床病原體檢測。細菌的分離、鑒定和藥敏試驗的操作規範按照衛生部臨床檢驗的要求進行質量控制。二級醫院應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標準的臨床微生物實驗室。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醫院,可以建立區域微生物中心實驗室或依托周邊醫院的微生物實驗室。
第十三,醫療機構藥學部門應當建立以患者為中心的藥學管理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及時收集藥物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為臨床用藥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各級醫療機構(門診和臨床醫療機構除外)應當加強臨床藥師的培訓,為臨床藥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逐步推進臨床藥師參與查房和用藥方案設計。臨床藥師應主動開展特殊藥物調查和病歷藥物分析;對重點患者的治療藥物進行監測,提出合理用藥建議。
第十五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處方藥進行適宜性審查,同時審查合理性。如發現不合理用藥,應告知處方醫師。情況嚴重的,應當拒絕調配,並向醫院合理用藥監督小組報告。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門診和門診醫療機構除外)應當制定並實施臨床醫生藥學知識培訓計劃和制度,重點加強藥物相互作用、藥物代謝、藥物禁忌癥、藥代動力學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臨床醫生藥學知識水平,強化合理用藥意識。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抗菌藥物分類目錄、經驗性用藥指導原則、處方合理用藥評價方法和住院患者合理用藥評價方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的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合理用藥情況,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在“群眾滿意醫院”和等級醫院、示範門診、門診部的考評中,要把合理用藥列為重要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合理用藥是醫生醫療技術水平的體現。各級醫療機構要將合理用藥作為醫生考核的重要指標,定期公布不合理用藥情況。考核結果應記入個人技術檔案,作為個人晉升和評定職稱的參考。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抗菌藥物分類分級目錄、經驗性用藥指導原則、處方合理用藥評價方法和住院患者合理用藥評價方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