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壹的目錄外藥品,可以申報參加2022 年藥品目錄調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含,下同)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納入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 年版)》的藥品。納入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藥品。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二)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協議到期的談判藥品。2023 年 12 月 31 日協議到期,且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主動申報調整醫保支付範圍的談判藥品。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間,經國家藥 監部門批準,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主動申 報調整醫保支付範圍的常規目錄部分的藥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 十條規定的藥品。新版醫保目錄調整正式進入了軌道。6月29日,國家醫保局官網正式掛出《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正式方案的公布,意味著新版醫保目錄調整正式進入了軌道。方案明確:將於7月1日正式啟動申報;11月份公布結果;明年1月1日落地執行;6種情況企業可以參與申報;申報條件向罕見病患者、兒童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完善了準入方式,非獨家藥品準入時同步確定支付標準;改進了續約規則,更利於穩定預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