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辦理(流程、材料、地點、收費、條件)
壹、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申請:(1)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2)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二、材料
申請材料需要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出示原件核對,申請人必須在復印件上註明 "此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或者在復印件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修改日期。日期。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驗原件)如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應出示原件核對,申請人須在復印件上註明 "此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字樣或文字說明,或在復印件材料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修改日期。修改日期。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合法;封面應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 (1)申請。申請人登錄網上平臺提出申請,並上傳提交的電子材料進行確認;需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按提示向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2)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後,窗口工作人員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出具電子版《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要向窗口提交紙質材料的,予以正式受理,收到紙質材料並與網上材料核對無誤。紙質材料與網上材料核對無誤後,出具《受理通知書》。(3)審查。在承諾時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予以通過的出具《許可決定書》並打印證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4)領取結果。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詢審批狀態,到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政務服務大廳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當場核實申請材料,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反映; 3)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當場可以補正的,當場退回補正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當場收齊申請材料出具收件回執,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3)復查。在承諾時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予以采納的出具《許可決定書》,並捺印證書;對不予采納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4)領取結果。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審批結果,事項辦結。四、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倉庫外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申請書; (五)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七)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八)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